考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A项,甲跳楼将自己的身子扔下去砸死他人,与甲将一张桌子从楼上扔下去砸死他人是一样的,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依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有无与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没有关系。况且本案中的事实并不是概率低到一般人或行为人无法预料的程度。故A项错误。B项,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贪利共同成就了集资诈骗罪的实现,依据条件说,诈骗就是资金被骗的必要条件,是原因。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欺骗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是资金被骗的原因。故B项错误。C项,依据条件说,甲的肇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造成乙的财产被拿走的结果,不是直接原因。甲的肇事行为也不是丙拿走财物的原因,即丙的行为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丙只是借助了甲肇事所造成的获财时机;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财产损失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甲的肇事也不是财产被拿走的间接原因。故C项错误。D项,交通肇事中存在责任分担。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对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等或主要责任以上)。在危害结果主要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时,肇事者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即使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死亡结果应该属于被害人故意自危(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由第三人承担的话,肇事者不构成犯罪。故D项正确。
考题
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深夜在乡村公路上超速行驶,撞死横穿公路的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
甲喝农药企图自杀,毒性将于5分钟后发作,4分58秒时乙开枪杀害甲。无论如何甲都会死,故乙的射杀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C
甲将乙打成轻伤昏迷后离开,乙的仇人丙路过时见状将乙杀害,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D
甲持刀砍乙,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头朝下弃置于海滩边,事后鉴定,乙因吸入过多沙粒而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D解析: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依据条件说,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如是,还要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筛选出具有刑法规范意义的因果关系。A项,依据条件说,没有甲的超速行驶行为,就不会出现乙的死亡结果。换言之,如果甲按照乡村公路的限速行驶,乙就不至于死。甚至,如果甲不超速,当甲到达事发地时,乙已经过完马路了。依照客观归责理论,甲的超速行驶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也实现于乙的死亡结果中,且甲对该结果应当负责。B项,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客观的、现实的关联性。不能根据“乙不开枪,甲也会因农药毒性发作而死”这一假定的因果进程,来否定乙的射杀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项,依据条件说,当然可以认为“没有甲的殴打行为,乙就不会昏迷,也就不会被丙趁人之危而杀害”。但是依据客观归责理论,甲的行为只是对乙制造了健康法益而非生命法益上的风险,该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常态关联,即甲的轻伤行为一般不会引起乙的死亡,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甲。D项,依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将乙头朝下弃置于海滩,乙就不可能吸入过多沙粒而死。依据客观归责理论,甲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对乙制造了吸入沙粒的风险,乙的死亡结果亦归属于该风险。甲对该结果应当负责。
考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正确答案:D
考题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在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时,仅仅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关联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危害结果是这个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因此,只要行为给被害对象造成或提升了被法律所不能允许的风险并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危害行为发生的概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选项B错误。在集资诈骗案中,“诈骗方法”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出资人有无贪利动机并不是本罪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内容。除非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实施诈骗而出于其他原因继续交付,此时则无因果关系。选项C错误。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丙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丙的盗窃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违章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只有认定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方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负次要责任的,对肇事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
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正确答案:C解析:暂无解析
考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答案:B解析:解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A项,甲跳楼将自己的身子扔下去砸死他人,与甲将一张桌子从楼上扔下去砸死他人是一样的,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依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有无与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没有关系。况且本案中的事实并不是概率低到一般人或行为人无法预料的程度。故A项错误。B项,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贪利共同成就了集资诈骗罪的实现,依据条件说,诈骗就是资金被骗的必要条件,是原因。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欺骗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是资金被骗的原因。故B项错误。C项,依据条件说,甲的肇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造成乙的财产被拿走的结果,不是直接原因。甲的肇事行为也不是丙拿走财物的原因,即丙的行为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丙只是借助了甲肇事所造成的获财时机;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财产损失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甲的肇事也不是财产被拿走的间接原因。故C项错误。D项,交通肇事中存在责任分担。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对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等或主要责任以上)。在危害结果主要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时,肇事者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即使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死亡结果应该属于被害人故意自危(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由第三人承担的话,肇事者不构成犯罪。故D项正确。
考题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在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时,仅仅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关联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危害结果是这个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因此,只要行为给被害对象造成或提升了被法律所不能允许的风险并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危害行为发生的概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选项B错误。在集资诈骗案中,“诈骗方法”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出资人有无贪利动机并不是本罪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内容。除非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实施诈骗而出于其他原因继续交付,此时则无因果关系。选项C错误。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丙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丙的盗窃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违章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只有认定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方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负次要责任的,对肇事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
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说采“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A项,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先前跳楼自杀的行为,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存在因果关系。B项,集资诈骗案中,要求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的行为,该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其成立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C项,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需要考虑介入的行为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考察介入行为本身的出现是否正常,是否独立于先前行为。若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异常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因果关系中断。本题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贵重财物受到侵害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所致。介入行为独立于先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此,即使有条件关系,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
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说采“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A项,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先前跳楼自杀的行为,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存在因果关系。B项,集资诈骗案中,要求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的行为,该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其成立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C项,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需要考虑介入的行为同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考察介入行为本身的出现是否正常,是否独立于先前行为。若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异常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因果关系中断。本题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贵重财物受到侵害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所致。介入行为独立于先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此,即使有条件关系,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