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可以( )。A.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B.继续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C.提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D.提议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题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可以( )。

A.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

B.继续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

C.提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D.提议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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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

    A、可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B、可暂停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
    C、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
    D、董事可辞职

    答案:A
    解析:
    ABC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3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D项,第3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第2题:

    收购人拟以要约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并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下操作顺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Ⅰ.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Ⅱ.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Ⅲ.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Ⅳ.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Ⅴ.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

    A、Ⅲ、Ⅰ、Ⅳ、Ⅴ、Ⅱ
    B、Ⅱ、Ⅰ、Ⅲ、Ⅳ、Ⅴ
    C、Ⅰ、Ⅲ、Ⅱ、Ⅳ、Ⅴ
    D、Ⅳ、Ⅰ、Ⅲ、Ⅴ、Ⅱ
    E、Ⅴ、Ⅰ、Ⅲ、Ⅱ、Ⅳ

    答案:E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8条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32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
    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 第3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年9月真题]
    Ⅰ.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
    Ⅱ.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Ⅲ.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Ⅳ.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Ⅰ、Ⅱ、Ⅲ、Ⅳ
    B.Ⅱ、Ⅳ、Ⅴ
    C.Ⅱ、Ⅲ、Ⅴ
    D.Ⅰ、Ⅱ、Ⅲ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
    Ⅱ.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Ⅲ.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Ⅳ.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Ⅰ、Ⅱ、Ⅲ、Ⅳ
    B、Ⅱ、Ⅳ、Ⅴ
    C、Ⅱ、Ⅲ、Ⅴ
    D、Ⅰ、Ⅱ、Ⅲ

    答案:C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3条规定,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是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Ⅱ项,第35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Ⅲ项,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Ⅳ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Ⅴ项,第31条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5题: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 )。

    A、可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B、可暂停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
    C、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
    D、董事可辞职

    答案:A
    解析:
    A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