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技术人员发明了A产品制造工艺,并在该产品上使用“金球”商标;乙厂技术人员也发明了与甲厂相同的生产工艺,也使用“金球”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分别向商标局、专利局申请商标注册和发明专利。甲先于乙研制出该生产工艺,乙先于甲投产使用该工艺。甲先于乙使用“金球”商标。此情形下,专利权(),()能核准注册。A.取决于甲、乙协商的结果,甲厂使用的“金球”商标B.取决于甲、乙抽签的结果,乙厂使用的“金球”商标C.取决于甲、乙抽签的结果,甲厂使用的“金球”商标D.取决于甲、乙协商的结果,乙厂使用的“金球”商标

题目

甲厂技术人员发明了A产品制造工艺,并在该产品上使用“金球”商标;乙厂技术人员也发明了与甲厂相同的生产工艺,也使用“金球”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分别向商标局、专利局申请商标注册和发明专利。甲先于乙研制出该生产工艺,乙先于甲投产使用该工艺。甲先于乙使用“金球”商标。此情形下,专利权(),()能核准注册。

A.取决于甲、乙协商的结果,甲厂使用的“金球”商标

B.取决于甲、乙抽签的结果,乙厂使用的“金球”商标

C.取决于甲、乙抽签的结果,甲厂使用的“金球”商标

D.取决于甲、乙协商的结果,乙厂使用的“金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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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更多“甲厂技术人员发明了A产品制造工艺,并在该产品上使用“金球”商标;乙厂技术人员也发明了与甲厂相 ”相关问题
  • 第1题:

    H市甲食品厂是“美斋”商标注册人,与G市乙厂签订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该商标的食品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盒,该包装盒只能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盒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盒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权

    答案:B
    解析:

  • 第2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第29条,以及实施条例19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均未使用获无法证明的,各自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不抽签的,视为放弃。

  • 第3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拟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若在同一天,则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在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 第4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申请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保护先用人的利益,使用在先的人可以获得注册“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则采取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己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5题:

    甲、乙两厂生产的产品类似,且产品都拟使用“B"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注册前两厂均未使用“B"商标。此情形下,(10) 能核准注册。

    A.甲厂
    B.由甲、乙厂抽签确定的厂
    C.乙厂
    D.甲、乙两厂

    答案:B
    解析: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若在同一天,则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在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