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95~99 题: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95 题 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 )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题目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95~99 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 95 题 本案中,王某、赵某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 )

A.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C.自侦查之初即可委托辩护人

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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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AB两项正确。
更多“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95~99 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王某提出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曾与他有仇,要求另行指定律师,经查证属实,则人民法院:( )查看材料

    A.不能准许
    B.应当准许
    C.如果王某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D.要求王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C、D三项正确。

  • 第2题: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人证言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特点【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选项A是张某所作的有罪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共犯犯罪事实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项B和C都是张某对同案共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的事实与两人共同犯罪无关,不涉及张某的罪责,就该故意杀人案而言,张某处于证人地位,张某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

  • 第3题:

    王某教唆李某去抢劫银行,李某假装接受教唆,但并实际未去银行抢劫。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无罪,王某承担抢劫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B.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王某和李某均无罪

    D.王某承担抢劫罪(未遂犯),李某承担抢劫罪(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李某无罪,王某承担抢劫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 第4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赵某委托的辩护人不能是:( )查看材料


    A.他们的近亲属
    B.美籍华人律师宋某
    C.他们各自的好友
    D.该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了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和外国人不能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因此B、D两项入选。

  • 第5题:

    王某教唆李某去抢劫银行,李某接受教唆后因害怕受惩罚,未去银行抢劫。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王某和李某均无罪

    C.王某无罪,李某承担抢劫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D.李某无罪,王某承担抢劫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李某无罪,王某承担抢劫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