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宝公司于2003年申请注册了“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0 2005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B.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D.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

成都易宝公司于2003年申请注册了“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0 2005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B.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D.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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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D
64.答案:C、D 考点:类似商标的认定讲解: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本题中易宝拍卖公司的“易宝”商标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而成都易宝公司的商标为第38类商品商标,两者非为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或商品与服务类似,故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C、D项正确。
更多“成都易宝公司于2003年申请注册了“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 ”相关问题
  • 第1题:

    成都易宝公司于2003年申请注册了“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2005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娜些?( )
    A.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B.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D.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类似商标的认定
    讲解: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渚。本题中易宝拍卖公司的“易宝”商标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而成都易宝公司的商标为第38类商品商标,两者非为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或商品与服务类似,故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C、D项正确。

  • 第2题:

    厦门雅宝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了“雅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 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 件销售等业务。1999年,今点万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 向网民提供了“雅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 “雅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 更名为雅宝拍卖公司。为此,厦门雅宝公司诉至法院。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厦门雅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B.厦门雅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雅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D.雅宝拍卖公司无须赔礼道歉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根据上 述法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题中,今点万维公司虽然 申请了 “雅宝”服务商标,与厦门雅宝公司注册的“雅 宝”文字商标相同,但今点万维公司所用的商品为商 标分类第35类服务商标范围,与厦门雅宝公司的商标 类别为第38类不同,故不构成侵权行为。本题正确选 项为CD。

  • 第3题:

    成都易宝公司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 “易宝”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2014年,世维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 “易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并随后申请了 “易宝”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公司更名为易宝拍卖公司。为此,成都易宝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B.成都易宝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D.易宝拍卖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类似商标的认定
    讲解: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本题中易宝拍卖公司的“易宝”商标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而成都易宝公司的商标为第38类商品商标,两者非为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或商品与服务类似,故易宝拍卖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C、D项正确。

  • 第4题:

    “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是:( )
    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东风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
    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据此,新潮时装公司将“宝乐”作为时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淡化,属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故A项当选。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B项中,中达玩具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宝乐公司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时间限制,故B项当选。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C项,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上述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侵犯商标权,故C项当选。D项,将“宝乐”商标作为产品装潢使用,属于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D项当选。

  • 第5题:

    “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
    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13、52条以及《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可知本题的4个选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依此,可知A、B、C、D均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