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宝”商标是甲公司在装饰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下列()项不是甲公司对“佳宝”商标享有的权利?A、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佳宝”商标B、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C、自己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佳宝”商标D、自己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佳宝”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

题目
“佳宝”商标是甲公司在装饰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下列()项不是甲公司对“佳宝”商标享有的权利?

A、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佳宝”商标

B、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C、自己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佳宝”商标

D、自己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佳宝”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


相似考题
更多““佳宝”商标是甲公司在装饰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下列()项不是甲公司对“佳宝”商标享有的权利? ”相关问题
  • 第1题:

    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答案:D
    解析:
    选项A中的行为未侵权。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意在表明其只出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并未表示出其与佳普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认证”等联系的信息,不会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若改为“佳普打印机特约(授权)专营”,会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则构成侵权。选项B、C中的行为未侵权。乙、丙虽未经佳普公司允许,擅自使用了注册商标“佳普”,但乙、丙对“佳普”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一种描述性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选项D中的行为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可知,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的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 第2题:

    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 )

    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侵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题中,D项的情形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A项中,店铺的招牌属于向公众提供正常信息的行为,不侵权。
    B项中,乙销售的墨盒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C项中,丙自己制造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商标,使用了佳普墨盒,但进行了说明,不侵权。

  • 第3题:

    甲公司生产的手表,因质量上乘、款式新颖、价廉物美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乙公司大量购入这种手表后,未经甲公司同意,将手表上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换成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予以销售。对乙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为其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
    B.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为甲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权利用尽
    C.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 第4题:

    “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是:( )
    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东风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
    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据此,新潮时装公司将“宝乐”作为时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淡化,属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故A项当选。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B项中,中达玩具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宝乐公司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时间限制,故B项当选。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C项,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上述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侵犯商标权,故C项当选。D项,将“宝乐”商标作为产品装潢使用,属于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D项当选。

  • 第5题:

    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

    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侵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题中,D项的情形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A项中,店铺的招牌属于向公众提供正常信息的行为,不侵权。
    B项中,乙销售的墨盒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C项中,丙自己制造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商标,使用了佳普墨盒,但进行了说明,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