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拥有一宗土地的使用权,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其出租给乙使用,租期5年。2005年,甲因债务问题,将该地块抵押给丙,则(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中止,应由乙丙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B.原租合同是否有效,就由乙丙协商确定C.乙应将租金直接支付给丙D.甲仍有权收取乙的租金

题目

甲拥有一宗土地的使用权,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其出租给乙使用,租期5年。2005年,甲因债务问题,将该地块抵押给丙,则( )。

A.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中止,应由乙丙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B.原租合同是否有效,就由乙丙协商确定

C.乙应将租金直接支付给丙

D.甲仍有权收取乙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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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有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B.丙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C.甲、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而乙、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不合法的

    D.甲公司有权依《合同法》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B
    B【解析】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甲和乙之间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甲就没有土地使用权。而乙就可以再卖给丙,因为乙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丙办理了手续就取得了使用权证。而D的错误之处在于: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所以承担的应该是违约责任。

  • 第2题:

    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B.丙公司拥有这份土地的使用权
    C.甲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合法的,而乙丙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合法
    D.甲公司有权依《合同法》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答案:B,D,E
    解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遵循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是没有进行登记,合同有效,但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登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丙享有土地使用权。

  • 第3题:

    甲企业2018年8月得到政府无偿划拨来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造完工后,经批准在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甲企业将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企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缴纳契税

    B.甲企业将房产转让给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C.甲企业将房产转让给乙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D.乙企业取得甲企业转让的房产应缴纳契税


    甲企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缴纳契税;甲企业将房产转让给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甲企业将房产转让给乙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乙企业取得甲企业转让的房产应缴纳契税

  • 第4题:

    甲公司获得一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经5年开发建设后,将其转让给乙工厂,则乙工厂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 ( )年。

    A.35 B.40

    C.45 D.65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开发期为5年,则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545年。

  • 第5题:

    甲单位有临街二层楼房一幢,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将一层出租给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2006年将该宗土地和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2007年将二层出租给丙,办理了租赁登记,租期10年。2009年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该宗房地产依法拍卖给丁。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土地使用权归丁,乙土地租赁权终止,丙土地租赁权存续
    B.土地使用权归丁,乙丙土地租赁都终止
    C.如果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乙
    D.如果丙支付拍卖价款,土地使用权归丙

    答案:C
    解析:
    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于银行和甲单位之间的抵押合同之前,甲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于抵押合同之后,并且三者都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优先于抵押合同效力,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在抵押合同效力之后,该房地产的拍卖不会影响到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作为租赁人,有权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