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郑武、张天、李元四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四人共同开办了一家创意工厂,周文提供了经营场所、郑武和李元分别提供了10万元作为启动基金,张天提供自身的创意才华,负责工厂的产品研发。周文和张天参与了工厂的日常经营,而郑武和李元没有参与,只按照约定参与年终盈利分红。那么,该创意工厂的合伙人是(  )。A.郑武、李元 B.周文、张天 C.周文、张天、郑武和李元 D.周文、郑武和李元

题目
周文、郑武、张天、李元四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四人共同开办了一家创意工厂,周文提供了经营场所、郑武和李元分别提供了10万元作为启动基金,张天提供自身的创意才华,负责工厂的产品研发。周文和张天参与了工厂的日常经营,而郑武和李元没有参与,只按照约定参与年终盈利分红。那么,该创意工厂的合伙人是(  )。

A.郑武、李元
B.周文、张天
C.周文、张天、郑武和李元
D.周文、郑武和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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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徐某以7∶3的比例投资组建一合伙企业,聘请郑某负责经营。为加强经营管理责任制,张某、徐某与郑某达成协议:郑某不作为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但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来,因经营不善,合伙企业解散,拖欠某公司3万元未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按以下( )方式追偿。

    A.可以要求张某、徐某和郑某任何一人偿还3万元债务

    B.只能要求张某、徐某中的一人偿还该3万元债务

    C.如果张某、徐某约定以投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则该公司只能按该比例向张某和徐某追偿,不得向郑某追偿

    D.如果张某偿还了该3万元债务,有权按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向徐某、郑某追偿


    正确答案:D

  • 第2题: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正确答案:A

  • 第3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考点】拾得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详解】《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就所有权的追回而言,手表无论在李某、王某还是郑某手中,由于手表系遗失物,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两项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给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付费用),所有权人张某均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本题中的情形并没有违反上述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但是,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向所有物的直接占有人要求返还,上述的李某、王某、郑某均非直接占有人,故张某无从要求上述三人返还,因此A、B、C三项均非正确答案;D项的朱某系手表的直接占有人,题目中也没有说明其行使留置权进行抗辩,因此D项正确。【陷阱】本题陷阱较深。看起来,本题就是一道简单地考查《物权法》第107条的题目,但实则不然,在此法条的基础上,本题进一步考查了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针对主体。此外,其陷阱还在于:首先设置了一个2年的时间问题,考查考生对《物权法》第107条中2年的涵义的理解;其次,由于考生的思维惯性,一遇到维修不给维修费立刻会想到留置权,许多考生就会轻易地排除D选项,但答案偏偏就是D选项。

  • 第4题:

    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报酬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同时李某每年要上缴承包费5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李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D.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经营成果都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答案:A,D
    解析:
    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报酬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李某参与分享承包招待所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经营所得”。

  • 第5题: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D

  • 第6题:

    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20万元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并约定双方轮流居住。李某居住期间因发生泥石流房屋倒塌,并砸伤了刘某,刘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 A、李某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 B、李某、张某二人分别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 C、张某出资多,就由张某赔偿
    • D、李、张二人对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7题:

    单选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

    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

    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

    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权,家传菜肴配方属于商业秘密,张西以该商业秘密出资合伙,成为合伙人。
    BC两项,《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李南、张西虽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经营劳动,但仍应视为合伙人。
    D项,《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即使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合伙的债权人对李南退伙之前产生的合伙债务仍有权向其追讨。但李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字据向王东、张西二人追偿。因此,王东和张西出具的字据有效,但不能对抗合伙人之外的债权人。

  • 第8题:

    单选题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

    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A
    解析:
    D项,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李某,张某在小张不满10周岁时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项,违约责任调整的是侵犯财产关系应承担的责任,而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C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知,李某在收养小张期间,应尽到生父母养育子女的监护义务,对养子小张的赔偿行为在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予以赔偿,故不得要求张某赔偿李某。

  • 第9题:

    多选题
    张某为泄愤,打开某化工厂的污水口,污水流入李某的鱼塘,导致大量鱼苗死亡。对于李某的损失()。
    A

    李某可以请求张某赔偿

    B

    李某可以请求化工厂赔偿

    C

    李某只能请求张某赔偿

    D

    李某只能请求化工厂赔偿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B

    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C

    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D

    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正确答案: A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2)选项B:李某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但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李某的保证责任承担。(3)选项CD://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 第11题:

    多选题
    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承包收入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同时李某每年要上交承包费5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

    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

    李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D

    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经营成果都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正确答案: A,D
    解析:
    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承包收入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李某参与分享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

  • 第12题:

    问答题
    李某、张某和王某3人于2013年1月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合伙制的沙石厂,3人所占股份李某为40%、张某和王某各为30%。由于3人都参与经营管理,约定每人每月按5000元领取工资,生产经营所得于年终按各自所占股份分配利润。请问:对上述约定此3位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三位投资者只按其可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每一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各自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各投资者每月领取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扣除,应还原作为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但在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每个投资者都可以每年在税前扣除42000元的费用,再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析: 详见答案。

  • 第13题:

    张某和李某分别出资3000元和6000元开设发廊,后因经营不善欠债15000元,张和李对该项债务应当承担( )。


    正确答案:A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A正确。注意,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比如本题,债权人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还可以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责任。

  • 第14题: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
    【考点】诉讼参与人【详解】首先可以确定李某并非本题中的适格当事人,因其对本案并不存在诉的利益,不具备成为当事人的条件,所以A选项错误。李某、郑某共同目睹了张某在购物中心摔倒的全过程,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符合成为本案证人的条件,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在华美购物中心购物,并因为打蜡地板太滑以致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华美购物中心作为单独被告,C选项是正确的。

  • 第15题:

    李某和张某共同出资创办一个合伙企业,其中李某出资25万元,张某以其专利作价15万元出资,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出现较为
    严重的亏损,累计负债2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题:

    张某的专利作价出资后,属于 ()所有。

    A 、 张某
    B 、 李某
    C 、 合伙企业
    D 、 张某和李某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出资后共同拥有企业资产。

  • 第16题:

    张某为泄愤,打开某化工厂的污水口,污水流入李某的鱼塘,导致大量鱼苗死亡。对于李某的损失()。

    • A、李某可以请求张某赔偿
    • B、李某可以请求化工厂赔偿
    • C、李某只能请求张某赔偿
    • D、李某只能请求化工厂赔偿

    正确答案:A,B

  • 第17题: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单选题
    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20万元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并约定双方轮流居住。李某居住期间因发生泥石流房屋倒塌,并砸伤了刘某,刘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A

    李某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B

    李某、张某二人分别对刘某负赔偿责任

    C

    张某出资多,就由张某赔偿

    D

    李、张二人对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

    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

    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

    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只要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即可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李某是拾得人,王某是第一受让人,郑某是第二受让人,若手表由这三个中的任何人占有,张某可依据上述条文请求返还手表,但手表现由朱某占有,只能考虑请求朱某返还。《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于手表是遗失物,不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所以朱某不享有不享有留置权,对于张某来说,朱某是无权占有手表,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

  • 第21题:

    单选题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张某和李某之间就10万元暂存在李某处以及到期返还6万元存在约定,因此构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未按期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张某享有将机器转卖获得的6万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D两项,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李某并未违反法定义务,而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 第22题:

    问答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应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张某亦有权要求原告李某出示证据的原件。除非原告李某出示借据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借据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借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周文、郑武、张天、李元私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四人共同开办了一家创意工场,周文提供了经营场所、郑武和李元分别提供了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张天提供自身的创意才华,负责工场的产品研发,周文和张天参与了工场的日常经营,而郑武和李元没有参与,只按照约定参与年终福利分红,那么,该创意工场的合伙人是:()
    A

    周文、张天

    B

    周文、郑武和李元

    C

    周文、张天、郑武和李元

    D

    郑武、李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故题目中,四人同为创意工厂的合伙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