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德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在德国登记注册成立了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下列关于该办事处的一些行为,哪一项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题目

定居德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在德国登记注册成立了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下列关于该办事处的一些行为,哪一项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 )。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相似考题
更多“定居德国的中国公民李某在德国登记注册成立了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韩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

    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
    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
    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


    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

  • 第2题:

    5、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

  • 第3题: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

  • 第4题:

    某中学化学老师宋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的钢笔,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手上并燃烧,致使韩某手部皮肤被灼伤。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学校和宋某
    B.宋某和李某的监护人
    C.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
    D.李某的监护人和韩某的监护人

    答案:C
    解析:

  • 第5题:

    某中学化学老师宋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碰倒了酒精,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手上并燃烧,致使韩某手部皮肤被灼伤。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学校和宋某

    B.宋某和李某的监护人

    C.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

    D.李某的监护人和韩某的监护人


    C 【解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另根据第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