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题目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AC。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方构成有效异议,本案丙的主张并未构成有效异议,因而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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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乙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经过法院判决,甲应向乙偿还10万元借款。甲没有依照判决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查知甲对丙有一到期债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乙直接起诉丙,要求丙偿还对甲的到期债务
    B:乙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丙向乙履行债务
    C:甲不能提出对于丙的财产进行执行的申请
    D:如果丙也无力清偿,但是丙对丁有到期债权,此时,乙可以向丁要求履行债务

    答案:B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2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民诉解释》第512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该条是针对参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规定。其基本逻辑在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可以提出异议。(1)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修正后分配;(2)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针对反对意见向执行法院起诉(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结合本案而言,丙和丁提出了反对意见,郭某未提反对意见,故异议人甲、乙应当以丙、丁为被告提起诉讼。综上所述,D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2006年)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首先,第三人丙提出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即第三人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丙强制执行,且法院对第三人丙的异议不进行审查,B选项正确;同时,根据乙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中止对乙执行,C选项正确。注意,如果此处改为丙提出其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争议。则不构成异议,即第三人提出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不构成异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 第4题:

    甲乙之间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向乙赔偿3万元。甲不履行,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查明甲无财产可供清偿,但是甲对丙有到期债权3万元。于是,法院依乙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要求丙向乙履行义务。此时,丙提出口头异议,认为自己与乙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由于是口头异议,所以法院应当裁定异议不成立
    C:裁定强制执行
    D:丙提出了有效的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可见,在代位申请执行中,是允许第三人口头异议的,只要记入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即有效。但是,第三人如果只是提出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则异议不成立,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 第5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 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 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 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 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答案:A,C
    解析: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 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 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提出 异议,但必须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方构成 有效异议,本案丙的主张并未构成有效异议,因而可以 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