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题目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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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CD
    【考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l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l5日内而非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对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本题中,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结合本题,法院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再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选项是B,考生容易将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相混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 第2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6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5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7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10万元的债权赠与戊。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正确答案:AB
    (1)选项A: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将l0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选项B:因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丙)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3)选项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选项D: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第3题: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B.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
    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
    D.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因比,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l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三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 第4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中止对乙的执行
    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答案:B,C
    解析: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B项正确,A项错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5题:

    甲乙之间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向乙赔偿3万元。甲不履行,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查明甲无财产可供清偿,但是甲对丙有到期债权3万元。于是,法院依乙的申请向丙发出履行通知,要求丙向乙履行义务。此时,丙提出口头异议,认为自己与乙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由于是口头异议,所以法院应当裁定异议不成立
    C:裁定强制执行
    D:丙提出了有效的异议,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可见,在代位申请执行中,是允许第三人口头异议的,只要记入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即有效。但是,第三人如果只是提出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则异议不成立,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

  • 第6题:

    共用题干

    人民法院依甲的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原判决被撤销,甲拒不返还其所得的乙的财产。此时,法院应当:
    A:告知乙另行起诉
    B:通知甲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乙
    C:直接强制执行甲的财产返还给乙
    D:裁定执行回转

    答案: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7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乙是该期货公司的债权人,丙是客户甲的债权人,如丙起诉甲,要求实现债权下列关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到期货交易所冻结. 扣划甲的保证金
    B.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保证金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C.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D. 甲有除保证全之外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冻结. 查封. 执行甲的其他财产

    答案: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 第8题:

    甲诉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丹江法院判决,甲应向乙退款46万元。过了判决履行期,甲没有履行,乙向丹江法院申请执行。丹江法院立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关于本案执行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乙不同意执行担保,本案不能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
    • B、不论乙是否同意执行担保,法院都可基于甲的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
    • C、丙愿意为甲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甲仍不能履行义务,法院无权执行丙的财产
    • D、只要乙同意执行担保,法院就应当基于甲的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单选题
    某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某项财产时,案外人甲提出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所有权,以下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确权诉讼

    B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C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确权诉讼

    D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乙是该期货公司的债权人,丙是客户甲的债权人。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如丙起诉甲,要求实现债权,下列关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保证金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B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C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到期货交易所冻结、扣划甲的保证金

    D

    甲有除保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甲的其他财产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

    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B

    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

    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乙是该期货公司的债权人,丙是客户甲的债权人。如丙起诉甲,要求实现债权,下列关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到期货交易所冻结、扣划甲的保证金

    B

    甲有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对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甲的其他财产

    C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保证金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D

    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正确答案: A,D
    解析:

  • 第13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他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正确答案:AB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客观要件为:(1)须有债务人侵害债权人的积极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主观要件包括:(1)在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2)在无偿行为,不需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本题中,乙欠甲6万元到期债务无力清偿,但是乙却将自己对丙享有的5万元债权以及自己对丁享有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遗嘱形式赠与戊,致使无力清偿对甲的债务,由于该遗嘱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C考查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债权人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本题中,乙欠甲6万元到期债务无力清偿,而乙对丙享有5万元到期债权,乙在丙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未对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甲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据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因为乙对丁享有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依据司法解释,甲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最后,选项D考查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负担。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可知,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应当由次债务人负担,除了诉讼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选项D错误。

  • 第14题: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正确答案:AB

  • 第15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甲乙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经过法院判决,甲应向乙偿还10万元借款。甲没有依照判决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查知甲对丙有一到期债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乙直接起诉丙,要求丙偿还对甲的到期债务
    B:乙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丙向乙履行债务
    C:甲不能提出对于丙的财产进行执行的申请
    D:如果丙也无力清偿,但是丙对丁有到期债权,此时,乙可以向丁要求履行债务

    答案:B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17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民诉解释》第512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该条是针对参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规定。其基本逻辑在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可以提出异议。(1)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修正后分配;(2)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针对反对意见向执行法院起诉(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结合本案而言,丙和丁提出了反对意见,郭某未提反对意见,故异议人甲、乙应当以丙、丁为被告提起诉讼。综上所述,D选项正确。

  • 第18题:

    若甲是某期货公司的客户,乙是客户甲的债权人,如乙起诉甲,要求实现债权,下列关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保证金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B.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C.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到期货交易所冻结、扣划甲的保证金
    D.甲有除保证金之外的期货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甲的其他财产

    答案: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故本题答案为AB。

  • 第19题:

    按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一审法院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这两类法院之中自由选择执行法院。若甲市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甲公司查明债务人在乙市丙区有房屋一幢,甲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执行()

    • A、可以向甲市中院申请执行;
    • B、可以向乙市中院申请执行;
    • C、可以向乙市高院申请执行;
    • D、可以向该房屋所在的乙市丙区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A,B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2006年真题]
    A

    强制执行丙的财产

    B

    不得对丙强制执行

    C

    中止对乙的执行

    D

    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丙已经提出异议,所以不应对丙实行强制执行。
    CD两项,《执行规定》第102条第2项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法院应中止对乙的执行。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同时乙对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甲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到期债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该案件由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丙不认为乙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C

    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

    D

    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负担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诉乙返还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甲发现乙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所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后发现乙现有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需求,但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其债权数额足以满足保全需求,则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

    由于乙现有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需求,法院应当驳回甲的保全申请

    B

    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将甲对乙的债权进行保全

    C

    法院可以依甲的申请裁定丙不得对乙清偿债务

    D

    如果丙要求向乙清偿债务,应当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正确答案: B,A
    解析: 考查保全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05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务或价款。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

    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

    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1)选项A: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