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包庇罪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

题目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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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的有( )。

    A.甲持刀拦路抢劫,杀死被害人后取走其财物
    B.乙将仇人杀死后,顺手拿走其身上的3 000元现金
    C.丙在抢劫财物之后,为防止被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D.丁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杀死被害人后取走其财物

    答案:A,D
    解析:
    当抢劫罪中出现杀人的行为时,如何区分抢劫与故意杀人的罪数问题,关键是要看杀人行为是基于什么目的并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是出于杀人目的,而后产生取财的目的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如果是通过杀人来进行抢劫或者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如果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杀人灭口的,则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此,本题应选择选项A、D。

  • 第2题: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详解】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但是甲实施抢劫出租车的行为,乙并不知情,甲与乙之间缺乏意思联络,不存在事前通谋行为,乙只是在甲独自实施完抢劫行为后,帮助甲掩埋尸体,毁灭相关证件、衣物。因此,乙与甲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并未存在作假证明包庇甲的行为,因而不成立包庇罪。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明知出租车是甲抢劫所得,仍然予以接受,帮助甲予以掩饰、隐瞒。因而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证据而毁灭。乙明知尸体、衣物等是认定甲犯罪的重要证据,却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毁灭证据罪。因而D是正确的。

  • 第3题:

    甲(15周岁)求乙(16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单独构成抢夺罪

    D.乙构成抢劫罪的从犯


    D 解析本题涉及知识点较多,较为综合。2012年最新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关于共犯的成立进行了理论改进,新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只要认定成立共同犯罪,就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而不论参与者是否具有责任,即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理解了这一点,该题目就会迎刃而解。D选项,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一旦形成了某种状态,彼此之间便不可随意转换。关于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一般采取“控制说”,只要行为人产生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当甲将包扔给乙时,甲乙的抢夺行为就已经既遂,既遂之后的行为是无法再成立中止的。故D项说法错误。A选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15岁的甲实施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目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关于共犯成立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只是违法形态,所以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最终谁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层面的问题。15岁的甲对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这是违法形态层面成立共犯的前提。所以15岁的甲和16岁的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具体来讲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要成立间接正犯,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志具有支配力,完全操控其行为,如果被操控方尚有自由意志可言,则操控方无法成立间接正犯。15岁的甲虽然不能够为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与乙之间没有操控与被操控的关系,乙尚未丧失意志自由,抢夺是二人合意所致,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的说法是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 第4题:

    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
    B.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正在整理自己财物,乘客甲发现车内有一名贵手机,迅速上车,吩咐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甲获取该手机的,由于乙在车旁,车内乙的手机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
    C.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两小时后,乘客甲发现该手机后将其拿走的,对乙来说,其手机属于遗忘物,故甲成立侵占罪
    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发现该手机,据为己有的,由于司机已经占有乙的手机,故司机甲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
    C 选项当中,乙的手机虽属于遗忘物,但落在出租车内,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无论司机发现与否),甲拿走成立盗窃罪。C 选项错误。

  • 第5题:

    2009年真题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