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事后抢劫的认定,认识正确的选项是?A.19 周岁的甲与13 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 乙在门外望风。甲、乙的盗窃行为被被害人丙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甲乙两人不成立共犯,由于死亡结果是乙导致的,所以甲对该死亡结果不负责任B.甲潜入某武装部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二步、子弹100 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乙发现,喝令甲站住。甲情急之中开枪将乙射杀后逃离军械库。对甲应当认定为抢劫罪C.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

题目

下列关于事后抢劫的认定,认识正确的选项是?

A.19 周岁的甲与13 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 乙在门外望风。甲、乙的盗窃行为被被害人丙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甲乙两人不成立共犯,由于死亡结果是乙导致的,所以甲对该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B.甲潜入某武装部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二步、子弹100 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乙发现,喝令甲站住。甲情急之中开枪将乙射杀后逃离军械库。对甲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C.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D.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虽然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基于有疑从轻原则,甲乙都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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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16周岁的甲唆使14周岁的乙抢劫成立共同犯罪B.16周岁的甲与14周岁的乙共同盗窃巨额财物成立共同犯罪C.16周岁的甲提供毒药帮助14周岁的乙将丙杀死成立共同犯罪D.16周岁的甲指使14周岁的乙贩毒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构成。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各自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 第2题:

    (五)

    甲(15周岁)先后与乙(15周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与丙(18周岁)敲诈他人财物5000余元后又将之杀害;与丁(13周岁)抢劫他人财物1500余元。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87.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抢劫罪


    正确答案:CD

  • 第3题:

    16周岁的甲应邀为15周岁的乙的入室盗窃行为望风,乙窃得了大量财物。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很难认为甲将乙当做工具,支配了犯罪进程,因而不能认为甲是间接正犯

    B.甲乙二人应当构成违法层面上的共同犯罪

    C.甲是从犯、乙是主犯

    D.由于参与人乙未达法定年龄,不能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为了避免处罚上的漏洞,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

    A.甲以抢劫故意、乙以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即使甲、乙的故意内容和成立的罪名不同,甲、乙仍然成立共犯

    B.甲邀乙一起去杀害丙,但事后证明乙没有责任能力,由于甲没有支配、控制乙的行为,不成立间接正犯,而是与乙成立共犯

    C.甲(16周岁)为乙(15周岁)盗窃望风,乙窃得1万元的,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犯关系。对甲的处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D.甲欲改装抢劫所得的汽车,知道真相的乙给了甲一套工具,甲随后改装该车,虽然甲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甲、乙仍然成立共犯


    参考答案:ABCD

  • 第5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
    【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详解】被害人承诺,符合一定条件,方可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是成立被害人承诺的一项重要的条件。A项中,被害人乙仅15周岁,尚未成年,其对所承诺的事项并没有完全的理解能力,因此,不能排除甲行为的违法性,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A项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B项中,乙缺乏生活能力,而且甲乙是夫妻关系,因此甲对乙负有扶养的义务,虽然乙吸毒,但是并不能免除甲扶养乙的义务,故甲拒绝扶养乙并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C项中,乙盗窃价值4000余元财物的行为真实存在,甲并未虚构犯罪事实,只是将盗窃财物谎称成抢劫财物,因此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条件,C的说法是正确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犯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强制猥亵妇女与强制猥亵幼女,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因为法律对性交行为有专门的罪名予以处罚。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其他的一般猥亵方法认定为猥亵儿童罪,那么作为更重的性交行为应当包含在内,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故,AB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