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l0月20目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题目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l0月20目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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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二)2015 年4 月2 日,甲与乙约定:甲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乙,房价60 万元。乙支付房屋价款,甲随后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乙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15 年5 月20 日出租给丙,租期为2 年。2015 年5 月29 日,甲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甲继承。小甲于2015 年6 月将该房屋卖给丁,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题。

    如丁向乙、丙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丁无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B.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C.丁无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D.丁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B,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31 条,若小甲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小甲就可以处分该房屋。此时小甲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小甲与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 条的规定,因已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故丁取得房屋所有权。本题中,乙的占有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其对于甲和小甲构成有权占有,但乙对丁构成无权占有,所以,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丙就是基于承租权占有该房屋,相对于丁为有权占有人,丁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 第2题: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 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 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 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 月20日前乙:( )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 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 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締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 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规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 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 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 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 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3题:

    【单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10月20日前,乙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10月20日前,乙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甲仍需履行

    C.10月20日前,乙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10月20日前,乙得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D 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4题: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4月19目前付款。4月17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4月20日前乙(  )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甲、丙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所以乙可以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