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29题)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宙弹均隅不计,宙弹期限

题目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29题)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宙弹均隅不计,宙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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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是( )。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E.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的


    正确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形。选项B应当用决定而非裁定。选项D应当用判 决而非裁定。

  • 第2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仕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人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D
    【考点】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详解】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3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而选项A错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故而选项B错误。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65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3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据此,选项C错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中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故选项D为正确答案。

  • 第3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选项A错误。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属于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故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故而B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并未规定以上期间是否计入审限,据此,C不选。第222条并未规定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是否计入审限。D不选。

  • 第4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
    暂无

  • 第5题: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D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痰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A选项错误。该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时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165条第4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C选项错误。(注意: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将指定辩护改为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该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D选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计算,主要包括重新计算和不予计算两种方式.所涉及法条规定巨多。一般而言,如果出现了程序倒流(如补充侦查)等特殊情形下,期间往往是重新计算;而如果是法院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中止、延期等程序障碍情形,则往往是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