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题目

2009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似考题
更多“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 ”相关问题
  • 第1题:

    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执行。 A、B、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合伙人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故A、C两项正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用于清偿,不能直接进行抵偿。故B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故D项正确。

  • 第2题:

    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选项ACD正确,选项B错误。【陷阱】本题要注意两点:一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要区分开,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但可以用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清偿;二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并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第3题:

    2018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9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王一直在学校的多功能厅准备,当李先生到达大厅时,小王用幻灯片展示了自己的创业构想,并提到其他同学的项目也很值得考虑

  • 第4题:

    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解析:
    【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选项B中,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这是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欧某不具有该资格,则不能成为合伙人。而如果合伙人之一的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则说明合伙人没有一致同意,则欧某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在选项D设定的条件下,欧某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另外,欧某能否取得合伙人资格,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吴某之父对此并没有否决权。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题干中“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依法成为合伙人,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且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忽略了题干中的这一限制,D选项有可能被遗漏。

  • 第5题:

    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错误的是?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