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现年15岁,某晚潜入居民小区盗得100元财物后随即骑摩托车正欲离开,此时被小区保安乙发现,上前拦住甲的去路,甲为了逃跑,即强行冲撞乙,将其撞倒后逃走。经鉴定,乙构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由于甲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因此无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题目

甲现年15岁,某晚潜入居民小区盗得100元财物后随即骑摩托车正欲离开,此时被小区保安乙发现,上前拦住甲的去路,甲为了逃跑,即强行冲撞乙,将其撞倒后逃走。经鉴定,乙构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

A.由于甲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因此无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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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现年15岁,某晚潜入居民小区盗得100元财物后随即骑摩托车正欲离开,此时被小区保安乙发现,上前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日,甲某在街道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乙某发现后追上前去扭住甲某;甲某一拳把乙某打倒在地,骑着摩托车逃脱,后被警察抓住。甲某触犯的罪名是: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交通肇事罪

    答案:B
    解析:
    答案为B。“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2题: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A项,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故A项正确。
    B项,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取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余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故B项错误。
    C项,本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会增强盗窃的决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项正确。
    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没有离开商场。故D项错误。

  • 第3题:

    10、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正确的选项是()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AC

  • 第4题: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A项,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故A项正确。
    B项,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取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余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故B项错误。
    C项,本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会增强盗窃的决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项正确。
    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没有离开商场。故D项错误。

  • 第5题: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