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用工业用酒精兑制假白酒出售,造成多人死伤。张某的行为构成( )。A. 投毒罪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故意杀人罪D.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题目
张某用工业用酒精兑制假白酒出售,造成多人死伤。张某的行为构成( )。

A. 投毒罪

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故意杀人罪

D.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更多“张某用工业用酒精兑制假白酒出售,造成多人死伤。张某的行为构成( )。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进行出售。造成人中毒死亡,上百人中毒昏迷,经抢救才苏醒,则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故意杀人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参考答案:D

  • 第2题:

    2005年8月份,涉嫌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看守所第三监舍羁押期间,强迫同舍的李某吃屎、喝尿、舔刘某屁股,逼迫李某头朝下倒立在厕所里张开嘴,让同监舍的人往其嘴里撒尿,玩“倒栽葱”游戏,并让同舍的人用小绳拴住了李某生殖器拉着转圆圈,戏称“放羊娃”,且多次随意用沾水的鞋底殴打李某和同监舍其他人员。试问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B: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C: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数罪并罚
    D: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指被法院依法确定犯罪并判处刑罪的自然人,即是已决犯,那些尚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未决犯或虽经法院定罪判决,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被告人通称为人犯而不能称为罪犯,即《刑法》中的罪犯不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不包括未决犯。所以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而言应系正在被关押服刑的已决犯,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服刑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故张某不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而张某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属侮辱行为的牵连行为,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对本案而言,张某逼迫同舍的李某玩“倒栽葱”、“放羊娃”、吃屎、喝尿及舔刘某屁股的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张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并未限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否则,在寻衅滋事罪的第(5)项也就没必要限定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既包括在公共场所也包括在其他场合,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非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故张某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数罪并罚。

  • 第3题:

    【单选题】甲某利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进行出售,造成多人死亡。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

  • 第4题:

    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 第5题:

    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参见《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