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题目

赵某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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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赵某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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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正确答案: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第2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 第3题:

    王某某,男,21岁,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 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 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 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 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王某某和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A.王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C.王某某、杨某某均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D项的捐献行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王某的父亲从事的该捐献行为违背了监护责任。

  • 第4题: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某县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于其办公室的某某公司,并决定由该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除新建市场。郭某某因与某某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某县人民政府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为民事纠纷,驳回了郭某某的起诉,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C.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B
    《行诉若干解释》第79条。

  • 第5题:

    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王某诉王某某支付赡养费一案,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B.张某诉刘某侵权一案,宣判前张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拘传其到庭
    C.起某诉李某违约一案,赵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缺席判决
    D.吴某是陈某诉郑某一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答案:D
    解析:
    考点:撤诉与缺席判决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2条第1款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査清案情的被告。因此,A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B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