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题目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相似考题

4.四、(本题15分)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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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借给周某10万元,由李某和蒋某提供保证担保,王某与李某、蒋某约定,李某和蒋某各保证5万元的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周某不能按时还款,李某和蒋某对周某的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若李某和蒋某之间关于保证份额的约定并未取得王某的同意,则李某和蒋某对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若李某和蒋某约定各承担50%的保证份额约定并没有得到王某的同意,这个约定只能在李某和蒋某之间有效
    D.若周某不能按时还款,王某只能向李某或蒋某中的一人主张权利

    答案:A,B,C
    解析: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区分。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人对全部债务的承担具有连带关系的责任。按份责任又被称为分割责任,是共同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对于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选ABC。

  • 第2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二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答案:A
    解析: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李某也无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 第3题:

    李某将张某的房产卖给王某,订立合同后经张某追认取得了处分权,则( )。

    A、李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B、李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待定
    C、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
    D、李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第4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该股权,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

  • 第5题:

    案情: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


    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


    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出决议,故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其股权抵偿给蓝某的行为实质上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