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经人介绍与马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生活方式不和,马某回到娘家居住。何某多次到马某娘家劝其回家,遭马某拒绝。何某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产生报复马某一家的念头。三日后晚10时许,何某留下遗书后,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炸药瓶等爆炸物至马某家潜伏。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用细线将一炸药瓶吊至马某家的厨房天窗内,并随即引爆,致使马某弟弟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马某的父母和马某受轻伤。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爆炸罪 B.故意杀人罪 C.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 D.想象竞合犯

题目
何某经人介绍与马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生活方式不和,马某回到娘家居住。何某多次到马某娘家劝其回家,遭马某拒绝。何某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产生报复马某一家的念头。三日后晚10时许,何某留下遗书后,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炸药瓶等爆炸物至马某家潜伏。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用细线将一炸药瓶吊至马某家的厨房天窗内,并随即引爆,致使马某弟弟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马某的父母和马某受轻伤。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爆炸罪
B.故意杀人罪
C.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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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11 题 刘某与马某原有过节,马某于某日下午纠集多人欲报复刘某,刘某得知情况后,亦纠集一伙人,并准备砍刀一把,欲与之斗殴。当晚十时许,双方在街口相遇,马某带领9人,手持砍刀,叫喊着奔刘某等人而来,刘某等人见状,掉头就跑,马某等人随即追赶,在小巷内,刘某被追上,双方发生打斗。刘某被马某等人砍成重伤,刘某亦将马某中的一人砍成轻伤。本案中各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治安处罚

    D.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AD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刘某实施了斗殴行为。当刘某一伙人与马某一伙人在街头相遇后,刘某见对方人多势重,来势汹汹,因害怕吃亏,未敢主动迎上前去与之械斗,这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体现,只是见情形对自已不利,无奈而逃离,而并非自动放弃打斗。在后来追赶过程中,双方相遇,继而互殴,是前面犯罪行为的延续,而不应认为是另一行为的开始。在互殴过程中刘某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中的斗殴行为,认定这种行为系正当防卫是不正确的。行为后果具有严重性。因此答案得选。

  • 第2题:

    第 5 题 刘某逼迫马某(女)卖淫,马某不同意,刘某就殴打马某,马某被打掉了三颗牙齿,而后,马某被刘某打急了,跳窗而逃,但很快叉被刘某抓回来,刘某气急败坏,抡起棍子就将马某的小腿打成骨折,马某不得不就范,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故意伤害罪

    B.强迫卖淫罪

    C.容留卖淫罪

    D.故意伤害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 第3题: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1个月,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其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陈某在饲养马的过程中,与郭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因为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元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2)赵某能够取得马的所有权。因为陈某为无处分权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是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以要求陈某赔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本案例不难,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无权处分是否影响善意取得?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考生总是搞不清楚。注意:无权处分不影响善意取得。第二,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该规定是否与本案在处理上存在冲突?实质并不冲突,对于直接获取的遗失物,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并非直接获取遗失物,而是间接从交易所购买,此时是适用善意取得的。

  • 第4题: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
    (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3)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2)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3)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

  •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某,男,39岁,农民。一日,农民马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某见马某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马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马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属于教唆犯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6题:

    15周岁的朱某因迷恋电子游戏,欠下游戏厅老板赵某50元游戏费用,赵某即唆使朱某到附近居民马某家,将门口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偷去卖钱还账。朱某到马某家门口发现车被马某骑走,见马某家中只有其女儿一人在家,遂持刀逼迫其交出大量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后逃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B、朱某应负刑事责任
    • C、赵某与朱某系共同犯罪
    • D、对朱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B,D

  • 第7题: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2.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4.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5.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6.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 第8题:

    问答题
    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 岳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性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马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合同约定,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生工伤费用,由公司负担;如发生看病费用,由马某自理。自2009年3月10日起,马某生病住院2个月,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元,住院期间,公司为马某正常发放工资,但在马某出院时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马某认为公司应为其支付医疗费。下列关于双方纠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A

    马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然存续,公司应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B

    根据“看病费用由马某处理”的约定,公司可不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C

    因马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公司可不去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D

    “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应认定有效,马某应自付医疗费用


    正确答案: 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题中,用人单位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马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自理看病费用的约定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马某支付医疗费用。

  • 第10题:

    问答题
    有一天晚上,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匹母马无人看管,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他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了一阵,邻村何某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马。邓某认为何某可以领走母马,但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小马也应当归自己所有。假如在照料这母马的过程中,马突然狂性大发踢伤了邓某,邓某因此支付了两百元医药费,这医药费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马某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蒋某提出借款l万元,双方约定,马某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马某家传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厂蒋某作担保。蒋某签约后即交给马某1万元。马某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厂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马某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马某又向另一位朋友曹某提出借款1万元,曹某开始不允,马某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曹某,曹某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曹某即交付马某l万元。蒋某的借款偿还期限届至后,马某无力偿还,蒋某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曹某拒绝,蒋某遂向法院起诉。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后一质押合同有效,前一质押合同无效。
    此案涉及动产质权的设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有质物的交付方为有效,前一质押合同虽已订立,但马某始终未将质物交与蒋某,因而质押关系尚未生效。马某与曹某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曹某已占有了质押物,因此质押合同已经生效。蒋某与马某之间的借款只能按一般的无担保的借款协议来处理。如曹某的借款到期马某仍无力还款,曹某有权就该宝石戒指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马某、赵某到某饭馆喝酒。其间,二人大声叫喊并划酒令猜拳。在旁边吃饭的王某表示不满,马某对此破口大骂,王某与马某吵起来,后马某、赵某对王某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轻微伤。马某、赵某的行为应构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B

    殴打他人

    C

    寻衅滋事

    D

    扰乱单位秩序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 第14题:

    李某与马某订立一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马某于2006年的6月30日前向李某偿还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马某未按时还款。于是李某于8月10日要求马某还款,马某同意,并确保于8月20日前一定还款。李某对马某的诉讼时效应当截止到( )。

    A.2007年6月30日

    B.2008年6月30日

    C.2008年8月10日

    D.2008年8月20日


    正确答案:D
    (1)本案诉讼时效因为马某同意于2006年8月20日还款,而发生中断,应自此时重新开始计算;(2)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第15题: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从“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判断,“轻踢了一脚”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并非抢劫行为的延续,因此不再按照抢劫罪处理。
    选项B错误,《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题中,行为人是“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选项C正确,“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可构成抢劫罪。犯罪完成后,“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轻踢了一脚”,可知主观上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料”表明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因此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16题:

    (2009年真题)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嗷嗷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A.方某承担
    B.何某承担
    C.方某和何某共同承担
    D.方某、何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答案:B
    解析:
    本题所给标准答案是B项,《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本题无答案。《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规定,赵某既可以要求何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方某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赵某要求方某承担责任的,方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何某追偿。可见,本题从题干表述和选项要求看,都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法选择,故将本题答案设置为无。注意:《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修改了《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7条后段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并没有明确,动物的饲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且,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17题:

    马某育有一子马甲,一女马乙。马某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财产均由马甲继承。马甲后与杨某结婚,并有一子马丙。马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马某悲痛欲绝,心脏病发去世。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马乙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B.马丙可代位继承马某的遗产
    C.杨某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D.马丙有权继承马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马甲先于马某死亡,马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马乙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马甲先于马某死亡,马甲应继承的份额由马丙代位继承。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杨某不是马某的继承人,无权继承马某的遗产。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马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马甲的遗产。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

  • 第18题:

    下列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的有()。

    • A、张某借了李某的手表,向王某炫耀说是其叔叔赠送的,王某信以为真,以极低的价格买了下来,后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 B、宋某偷了马某的金项链,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牛某,马某要牛某返还
    • C、于某借了何某一支金笔,谎称丢失,何某要求于某返还
    • D、唐某向赵某购房,唐某付清房款后入住,但并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该房的共同共有人张某要求唐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单选题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

    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AB两项,本案中,贾某离开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其轻踢马某胸口的行为是为了报复而非劫取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行为的延续,也不属于事后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
    CD两项,贾某轻踢马某胸口,没有杀害或者伤害马某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外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贾某的抢劫行为与轻踢马某的行为相互独立,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数罪并罚

  • 第20题:

    多选题
    马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并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将该股权转让给知情的罗某,并约定之后由罗某承担出资义务,不得向马某追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有权请求马某履行出资义务

    B

    公司有权请求罗某对马某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C

    罗某对出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D

    马某与罗某约定转让后马某不再接受罗某追偿的条款违法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核未全面履行出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马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罗某)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罗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已经明确“约定罗某不得向马某追偿”,属于另外约定的情形,因此,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同时,司法解释允许双方做这样的约定,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选项AB的说法正确。

  • 第21题:

    问答题
    有一天晚上,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匹母马无人看管,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他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了一阵,邻村何某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马。邓某认为何某可以领走母马,但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小马也应当归自己所有。假如在照料这母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何某要求邓某赔偿,此事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有一天晚上,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匹母马无人看管,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他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了一阵,邻村何某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马。邓某认为何某可以领走母马,但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小马也应当归自己所有。邓某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有一天晚上,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匹母马无人看管,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他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了一阵,邻村何某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马。邓某认为何某可以领走母马,但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小马也应当归自己所有。邓某照料母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