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不履行与某乙签订的买卖合同,而被某乙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某乙发现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某甲的哥哥,因此请求更换审判长。法院院长查证情况属实后,更换了审判长。这符合诉讼法的( )A.回避原则B.合议制原则C.公开审判原则D.二审终审制原则

题目

某甲因不履行与某乙签订的买卖合同,而被某乙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某乙发现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某甲的哥哥,因此请求更换审判长。法院院长查证情况属实后,更换了审判长。这符合诉讼法的( )

A.回避原则

B.合议制原则

C.公开审判原则

D.二审终审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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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案件中,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的有:( )

    A.某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踪

    B.某乙欠某丙3000元钱迟迟不还,某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某乙发出支付令

    C.甲货轮和乙客轮在大连港内发生碰撞,甲方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索赔

    D.某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月薪,某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D
    ABD。C项是海事纠纷,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通过后主要按照《海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在《海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 第2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某甲诉某乙给付抚养费一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因车祸死亡,法院遂裁定诉讼中止
    B.某丙诉某丁给付赡养费一案,某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向其发出拘传票
    C.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D.某甲因某乙赌博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某乙两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起诉某甲要求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B,C,D
    解析:
    抚养费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程序终结,A错误。赡养费纠纷案件中被告必须到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应当对其实施拘传,B错误。盗窃案件的审理结果并不成为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的依据,因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C错误。离婚诉讼案件撤诉的,起诉离婚一方6个月内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另一方当事人起诉的不受此限制,选项D错误。

  • 第3题:


    某甲和某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某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 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20日内提交答辩状。某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 2月1 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某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经济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某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1 2月之前审理完结的话,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某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某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 2月25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某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某乙,联系到自己再该案件中所收到的种种待遇,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出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某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联系相关法学知识,针对本案的情况,请分析上述法院的错误判决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解析:

    【参考例文】


    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我认为,在某甲与某乙的诉讼案件中,黄山区人民法院有下列错误之处。


    本题中的程序错误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 5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本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却告知被告在20日内提出答辩状,是不合法的。


    2.《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本案中某乙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而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正确的。


    3.《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延长。本案由于主办法官长期生病,已经造成了审判的延期,法院一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进行延长,二没有更换主办法官,造成当事人诉讼的迟延,是错误的。


    4.《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主审法官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应当属于回避的范围,而法院以维护审理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是错误的。


    上述法院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司法权力的不正当使用,造成了审理程序上的延迟和不公开,使原告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公正的感觉,最终以非法的手段挑战法院的权威,酿成最后的悲剧。它提示我们,法律要想实现正义,必须关注程序。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是公证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案例中黄山法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对上述程序正义的违反,使得某甲产生了强烈的程序不公正感。最后他撕毁的已经不仅仅是败诉的判决书,而是整个判决产生的过程。当他认为法律已经不能够为他实现正义时,他就只能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自力救济,最后造成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的两败俱伤。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实现,要依靠法律,尤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种种法律制度。西方法谚有云:程序先于权利。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公平、公正,才能最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社会的正义之光。


    【试题点评】 本题属于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考生需要先找到题目中法院不合法的具体行为,再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对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进行评价。由于在前一部分中法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违反,因此其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程序违法,因而在后面的评析时应该要围绕程序这一话题来进行评论,而不能再从其他角度切入。这就是典型的限定型说明式论述题的特征。我们虽然没有专门准备程序的套路,但是在法与正义的套路中,很大部分的内容是设计程序正义,考生可以将其借用过来,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地组织自己的语言,完成答案。此外,如果题目考查的程序违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违反,还可以结合刑事诉讼的具体价值,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 第4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A:某甲诉其养子某乙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某甲突然发病住院未能出庭
    B:某甲诉其养子某乙要求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某乙因觉得理亏未敢出庭
    C: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审判长与乙公司负责人是好朋友,遂提出回避申请
    D: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延期审理。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本题A、C、D项分别属于该条文中第(1)~(3)项规定的事由,所以,应当延期审理。而B项中,法院应当缺席判决,而非延期审理。

  • 第5题:

    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
    【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详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遗产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故甲乙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可以对案件继续审理。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