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假

题目

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更多“2007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题中,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3月25日,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所以甲在3月25日后的继续收购行为不合法。
    <2>甲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甲公司压价收购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第2题:

    甲公司为国内一家民营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未拥有任何权益。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未因此次收购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需就此次股份收购事宜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B、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的股份,则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
    C、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D、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2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答案:C
    解析:
    A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6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BCD三项,第47条第3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 第3题:

    甲公司为国内一家民营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未拥有任何权益。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未因此次收购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需就此次股份收购事宜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B.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的股份,则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
    C.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D.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2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答案:C
    解析:
    A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16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BCD三项,第47条第3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 第4题:

    2015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0.5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及其关联方丙公司和丁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3月25日,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所以甲公司在3月25日后的继续收购行为不合法。(1.5分)
    (2)甲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0.5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1.5分)
    (3)甲公司压价收购的做法不正确。(0.5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1.5分)

  • 第5题:

    甲公司为国内一家民营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未拥有任何权益。则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未因此次收购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需就此次股份收购事宜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B、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的股份,则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
    C、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D、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2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答案:C
    解析:
    C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