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海公司是一家国内企业,2008年7月与美籍华人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荣发公司。其中建海公司出资60%,张某出资40%;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建海公司、张某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B.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150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C.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D.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200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题目

建海公司是一家国内企业,2008年7月与美籍华人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荣发公司。其中建海公司出资60%,张某出资40%;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建海公司、张某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B.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150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C.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D.建海公司至少应出资200万美元,张某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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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建海公司是一家国内企业,2009年初与美国的荣丰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合营合同规定投资者采取分期出资方式。2009年4月10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合营企业各方缴清第一期出资额的最后期限是( )。

    A.2009年7月10日

    B.2009年8月10日

    C.2009年9月10日

    D.2009年10月10日


    正确答案:A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第2题:

    荣发公司委托建海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建海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建海公司有权请求荣发公司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建海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建海公司经荣发公司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建海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建海公司因过错给荣发公司造成损失,荣发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建海公司、荣发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BD
    解析: 《合同法》规定:①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因此A选项错误。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③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合同为无偿合同,故C选

  • 第3题:

    共用题干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 第4题: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发生的下列选项中,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有( )。

    A.与私营企业共同投资联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与集体企业共同投资联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C.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 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 第5题:

    建海公司于2008年6月1日以300万元的价格,购入荣发公司10%的股份,作为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荣发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00万元,其中包括1~5月份实现的净利润200万元。2009年2月10日荣发公司确定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的50%分派现金股利。建海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其分得的现金股利作为追加投资。荣发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后,建海公司对荣发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不考虑投资减值、相关税费,以及计提盈余公积)。

    A.290

    B.310

    C.320

    D.330


    正确答案:C
    解析:建海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30万元(600×50%×10%)中,有10万元(200×50%×10%)是投资前的被投资方净利润分配额,应冲减投资成本。建海公司对荣发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300-10+30=3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