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甲在对A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接受A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B.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题目

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甲在对A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接受A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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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甲在对A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接受A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表述错误的是( )。

    A.甲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第2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认定系甲轻微过失所致,判决A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错误的表述有()。

    A. 甲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 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由于是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3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接受B上市公司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第4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接受B上市公司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5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答案:A,C,D,E
    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