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A.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B.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C.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D.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题目

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A.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B.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C.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D.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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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解析] 对于ABC三项的情形,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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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B: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C: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D: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答案:B,C
    解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和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第2题: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以定的罚款,但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正确错误


    答案:错
    解析: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情形的处罚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 第3题: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 )。
    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Ⅲ.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A.Ⅰ、Ⅱ、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

  • 第4题:

    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A: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和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B: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C: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D: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答案:B,C,D
    解析:
    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1)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3)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 第5题: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A: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B: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C: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D: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答案:A,B,C
    解析: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1)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2)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5)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6)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7)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8)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