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但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市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题目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但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市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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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获奖中,郭某虽有心参加,但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市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
    不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 第2题:

    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肖某仍未发货。11月11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
    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C.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D.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核心要点为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时,得以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三者区别在于履行顺序的约定不同。但是,主张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己方债务已届履行期。本案中,由于郭某付款的履行期是收货3天内,而由于肖某一直未发货,导致郭某的履行义务一直未届期,因此本案中郭某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但可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故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3题: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产。问:
    (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已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承法,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第17条(遗嘱的形式要件)、第18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第19条(保留必留份原则)。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保留必留份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立遗嘱人不得违反,即便遗嘱中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分割遗产时,这部分遗产也要强行分出。

  • 第4题:

    共用题干

    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2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宿舍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企图将其致昏后实施强奸。该学生挣扎反抗滚到地上,郭某仍不住手,直至其停止挣扎。郭某把该学生抱到床上,脱去长裤,正要强奸,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窒息而死。试问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项正确?
    A: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C: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
    D: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5题:

    郭某原是某超市收银员,2012年8月失去工作。她学历不高,没有其他技术,求职屡屡失败,因而极其悲观。她还有一个残障孩子,原由保姆照顾。因郭某比较要强,所以很少有人知道她孩子的事情。2013年初开始,由于家庭经济紧张,郭某自己照顾孩子,同时还要求职,压力很大。近两个月郭某与丈夫关系也比较紧张。如果你是社会工作者,你可以( )。


    A.把郭某境遇发到微博,以链接更多资源

    B.联系劳动部门协助郭某找工作

    C.鼓励郭某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班

    D.寻找志愿者协助郭某照顾孩子

    E.针对郭某夫妻问题进行辅导

    答案:B,C,D,E
    解析:

  • 第6题:

    贾某教唆郭某去杀情敌杨某,在郭某买好枪支弹药准备出发时,贾某怕情人责怪且感到悔悟,就让郭某不要再去杀杨某,但是郭某仍然执意前往并将杨某杀死,贾某的教唆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 B、犯罪未遂
    • C、犯罪中止
    •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D

  • 第7题:

    郭某原是超市收银员,2012年8月失去工作。她学历不高,没有其他技术,求职屡屡失败,极其悲观。她还有一个残障孩子,原由保姆照顾。因郭某比较要强,所以很少有人知道她孩子的事情。2013年初开始,由于家庭经济紧张,郭某自己照顾孩子,同时还要求职,压力很大。近两个月郭某与丈夫关系也比较紧张。如果你是社工,你可以()

    • A、把郭某境遇发到微博。以连接更多资源
    • B、联系劳动部门协助郭某找工作
    • C、鼓励郭某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班
    • D、寻找志愿者协助郭某照顾孩子
    • E、针对郭某夫妻问题进行辅导

    正确答案:B,C,D,E

  • 第8题:

    郭某在报纸上看到一拍卖字画的公告,于是郭某如约来到拍卖场所,根据我国拍卖法此时郭某不可以从事下列哪些行为?

    • A、郭某发现另一竞价人是其好友李某,于是郭某要求李某在拍卖古董时不要与他竞价
    • B、在拍卖开始后,郭某叫价40万元后,又开始后悔,向拍卖师要求撤回
    • C、在拍卖开始前,郭某仔细察看待拍卖古董的质地,并查阅相关的拍卖资料
    • D、郭某因有急事儿不得不离开,于是委托一起来的同事张某代其竞买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单选题
    李某(女)与郭某(男)登记结婚后,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8年1月,因郭某无生育能力,夫妻二人共同与某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李某经人工授精而怀孕。2008年4月,郭某得知自己患了癌症,明确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坚持要生下孩子。2018年5月20日,郭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将上述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于2018年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产下一子,取名郭甲。经查,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某无业,郭甲无生活来源。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

    因郭某声明不承认该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故郭甲对郭某的遗产无继承权

    B

    即使郭某死亡时郭甲尚未出生,分割遗产时仍应当为其保留应有的份额

    C

    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立遗嘱只能处分其自有份额

    D

    郭某立遗嘱时应当给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郭甲保留必要份额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李某经夫妻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而怀孕,其生育的子女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即使郭某声明不承认,郭甲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B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也明确肯定胎儿在继承中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题中,郭某死亡时郭甲尚未出生,分割遗产时仍应当为其保留应有的份额。
    C项,《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立遗嘱只能处分其自有份额。
    D项,《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10题:

    问答题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某学校党员郭某因为体罚学生于2017年1月被某区教育局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其于2017年7月参加党员大会,郭某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

    表决权

    B

    选举权

    C

    被选举权

    D

    申诉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郭某毕业于某大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由于单位会计部门人手奇缺,公司领导要求郭某担任财务部门的出纳工作,领导认为,虽然郭某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出纳并不是会计岗位,郭某工作能力强,很快就能适应。郭某从事出纳工作半年后,参加了当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统一考试,并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司将其转为会计岗位。后郭某因工作努力,任劳任怨,钻研业务,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郭某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郭某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尚未构成犯罪。公司认为她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下列关于领导任用郭某担任出纳的行为,观点正确的有()。
    A

    领导的决定符合会计法律的规定

    B

    出纳确实不属于会计岗位,但郭某应该实习1个月,不能立刻上岗

    C

    郭某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出纳工作

    D

    出纳属于会计岗位的范围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从事会计工作的条件。根据规定,在中国大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属于会计岗位。

  • 第13题:

    某校学生郭某(10岁)依仗身体强壮经常强行索要同学赵某的财物,父母无力管教,希望将其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收教育,应当由(  )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A.郭某父母
    B.赵某父母
    C.公安机关
    D.赵某所在学校

    答案:A
    解析:
    略。?

  • 第14题:

    王某因风暴即将来临,遂给房屋加固。其邻居郭某看见后主动上前帮忙,但王某婉拒了郭某。后来,郭某不听劝阻,执意帮助王某加固房屋,但在给屋顶加固时,不慎从屋顶上摔下。郭某要求王某赔偿。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郭某的帮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王某应当赔偿其损失
    B.郭某的帮助行为属于自愿行为,王某无须赔偿其损失
    C.因双方都无过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D.王某可在受益范围内给郭某适当补偿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无偿帮工人受损失的,被帮工人的责任问题。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15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辩护人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郭某的爷爷是外国人,又不是郭某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按照前述第7项之规定,不能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选项A不正确。郭某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前述第3项之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选项B不正确。郭某的朋友甲与本案有牵连,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选项C不正确。乙是郭某的朋友,也不属于前述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选项D正确。

  • 第16题:

    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二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职业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又将第六间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将其致昏后企图实施强奸,却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使窒息而死。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
    C: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D: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强奸罪及结果加重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选项说法错误。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17题:

    共用题干
    郭某毕业于某大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由于单位会计部门人手奇缺,公司领导要求郭某担任财务部门的出纳工作,领导认为,虽然郭某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出纳并不是会计岗位,郭某工作能力强,很快就能适应。郭某从事出纳工作半年后,参加了当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统一考试,并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郭某因工作努力,任劳任怨,钻研业务,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郭某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郭某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尚未构成犯罪。公司认为她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1)~(5)题。

    下列关于领导任用郭某担任出纳的行为,观点正确的是()。
    A、领导的决定符合会计法律的规定
    B、出纳确实不属于会计岗位,但郭某应该实习1个月,不能立刻上岗
    C、郭某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出纳工作
    D、出纳属于会计岗位的范围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会计工作岗位的范围。根据规定,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本题考核从事会计工作的条件。根据规定,在中国大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出纳属于会计岗位。
    本题考核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工作努力,任劳任怨、钻研业务、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体现了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和参与管理的职业道德要求。
    本题考核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本题考核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可能会由财政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会计职业团体给予处罚。

  • 第18题:

    某学校党员郭某因为体罚学生于2017年1月被某区教育局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其于2017年7月参加党员大会,郭某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表决权
    • B、选举权
    • C、被选举权
    • D、申诉权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的是()。

    • A、郭某的爷爷,正在被执行刑罚
    • B、郭某的儿子,15岁
    • C、郭某的朋友甲,本案的证人
    •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 第21题:

    单选题
    吴某把相机交给周某暂时保管,被郭某偷走。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郭某从周某那里偷走相机后,吴某无权向郭某要求返还相机

    B

    一年后,周某仍可以基于占有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C

    吴某可以基于对相机的所有权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D

    一年后,吴某无权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朱某签发一张支票给郭某,后被吴某拾得,伪造郭某签章后背书给刀某,刀某将支票捐献给巾罔奥申委。这张支票上的债务人是
    A

    朱某、刀某

    B

    郭某、吴某

    C

    朱某、郭某、吴某

    D

    吴某、刀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郭某原是超市收银员,2012年8月失去工作。她学历不高,没有其他技术,求职屡屡失败,极其悲观。她还有一个残障孩子,原由保姆照顾。因郭某比较要强,所以很少有人知道她孩子的事情。2013年初开始,由于家庭经济紧张,郭某自己照顾孩子,同时还要求职,压力很大。近两个月郭某与丈夫关系也比较紧张。如果你是社会工作者,你可以(  )。
    A

    把郭某境遇发到微博,以连接更多资源

    B

    联系劳动部门协助郭某找工作

    C

    鼓励郭某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班

    D

    寻找志愿者协助郭某照顾孩子

    E

    针对郭某夫妻问题进行辅导


    正确答案: A,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