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了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用电棍打晕,带至一隐蔽 2 处,用绳索 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来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 4 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 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 200 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没有千万了,赵母也不可能筹 到 200 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示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 赵某已经报警,再次劝说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

题目
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了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用电棍打晕,带至一隐蔽 2 处,用绳索 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来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 4 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 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 200 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没有千万了,赵母也不可能筹 到 200 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示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 赵某已经报警,再次劝说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 4 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甲乙的绑架行为时犯罪既遂。因为绑架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犯罪目的是绑架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 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行为,就构成绑架的既遂。其二人已经对赵某实施 了绑架行为,故为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 4 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手段已经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 不敢反抗的程度,明显达到了抢劫罪对暴力胁迫手段程度上的要求。且行为是对被害人当场进行的,具有抢劫 罪的“当场性” 。在这种情况下对被绑架人实施劫取行为,其“当场性”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具有抢劫罪的 故意。夺取行为的故意已经明显超出了绑架罪故意的范围。 (3)甲乙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同时成立绑架和抢劫两个罪名只是评价意 义上的,在科刑意义上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且均为既遂,应为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即为既遂,而抢劫 罪为结果犯,其已经获得 4 万元,故也为既遂。
更多“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了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用电棍打晕,带至一隐蔽 2 处,用绳索 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来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 4 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 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 200 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没有千万了,赵母也不可能筹 到 200 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示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相关问题
  • 第1题:

    赵甲老年丧妻,在老年活动中心参加活动时认识齐某,并与之产生感情,二人打算年底结婚,以便互相照看,赵甲之子赵乙不希望父亲再婚。下列做法合法的是( )

    A.赵甲要想再婚必须经过赵乙的同意

    B.赵乙对齐某进行侮辱、诽谤

    C.赵甲不经赵乙同意就和齐某登记结婚

    D.赵甲如果与齐某结婚就不能够再由赵乙赡养


    正确答案:C
    《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所以,在本题中,只有C答案的做法是合法的,父母要想再婚,并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

  • 第2题:

    2011年5月1日,在中国居住的某明星赵某,在日本进行演出,日本公民甲某在其本国网络上发布了侮辱赵某的文章,并揭露赵某的隐私。日本公民乙某未经赵菜同意,将赵某的演出作品四处传播,侵犯赵某的知识产权。赵某在中国某法院分别起诉,甲某、乙某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对于甲某侵犯赵某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适用,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B.对于甲某侵犯赵某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适用,可以适用日本法律

    C.对于乙某侵犯赵某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D.该案如果赵某到日本某法院起诉乙某侵犯其知识产权,赵某可以和乙某协商适用日本法律


    正确答案:B
    37.【答案】B 【考点】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解析】 根据2011年新增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B错误;根据笫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c、D正确。

  • 第3题:

    张某死亡,其遗产由其妻赵某和两个孩子张甲、张乙法定继承。当时赵某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7600元。胎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不久便死亡。这17600元应当由谁继承?( )

    A.由赵某、张甲、张乙三人继承,均分

    B.由赵某继承1/2,张甲与张乙继承1/2

    C.由赵某继承

    D.由张甲与张乙继承


    参考答案:C

  • 第4题:

    第 43 题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成立犯罪中止?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1000元钱,并劝其以后勿要行骗,甲非常惭愧,于是没有接受钱款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10枪,但刘某仍没有死亡;乙心想,刘某如此命大,莫非是神灵庇护,于是非常害怕,遂停止开枪

    C.丙绑架赵女,并要求其亲属交付5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对赵某产生怜悯之情,于是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强奸李某。李某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艾滋病。”丁信以为真,于是放走李某


    正确答案:B
    [考点]犯罪中止
    胡某并没有被骗,虽然甲并未接受钱,但首先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行为一经达到未遂便不能再转变为其他形态,即使后来甲自己未接受钱,也不能构成中止,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A项错误;乙的行为属于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绑架罪属于行为犯,提出勒索要求便为既遂,故丙的行为属于犯罪即遂;丁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成立犯罪未遂。A、C、D项错误,B项当选。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赵、钱、孙、李,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

    A.赵某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赵某”
    B.钱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孙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李某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1)所称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C正确;(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A正确;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D错误。

  • 第6题:

    某商店失窃,职员赵甲、钱乙、孙丙、赵丁四人涉嫌被调查。赵甲说:除非我没有作案,钱乙才作案。钱乙说:我和孙丙都没作案。孙丙说:除非赵甲作案,否则钱乙不会作案。赵丁说:赵甲和孙丙两人至少有一人作案。已知赵甲、钱乙、孙丙、赵丁四人只有一人说真话,那么作案者是?

    A.赵甲。
    B.钱乙。
    C.孙丙。
    D.赵丁。
    E.无法判断。

    答案:B
    解析:

  • 第7题: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开业后,赵某委托该公司出租乙房产,随后钱某来到该公司要求承租乙房产。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接待赵某时,应该( )。
    A:了解赵某的真实意愿
    B:对赵某进行资格甄别
    C:与赵某签订委托协议
    D:了解赵某的消费习惯

    答案:A,B
    解析:

  • 第8题: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B:甲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2)选项 C:乙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3)选项 D:甲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乙公司)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 第9题:

    赵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赵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赵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赵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赵某,赵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赵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D、赵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B

  • 第10题:

    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成立犯罪中止?(  )
    A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1000元钱,并劝其以后勿要行骗,甲非常惭愧,于是没有接受钱款

    B

    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10枪,但刘某仍没有死亡。乙心想,刘某如此命大,莫非是神灵庇护,于是非常害怕,遂停止开枪

    C

    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5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对赵某产生怜悯之情,于是将赵某释放

    D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强奸李某。李某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艾滋病。”丁信以为真,于是放走李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胡某的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甲出于怜悯交付财物。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犯罪行为一经达到未遂便不能再转变为其他形态,即使后来甲自己未接受钱。也不能构成中止。
    B项,构成犯罪中止的因素有二:①主观上是否主动放弃犯罪的故意;②客观上是否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乙的行为属于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虽然乙认为刘某命大有神灵庇佑,但甲并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迫使放弃杀人的故意,是在自身臆想的情况下主动作出放弃继续杀人的决定,甲的行为属于“能而不欲”,故成立犯罪中止
    C项,一旦以实力控制被害人,绑架罪就已经既遂。故丙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D项,艾滋病属于一般人均会排斥的疾病,李某谎称患有艾滋病,丁信以为真就足以迫使丁放弃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欲而不能”,成立犯罪未遂

  • 第11题:

    多选题
    赵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赵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赵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赵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赵某,赵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赵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

    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

    赵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项,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已经将乙打晕,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赵某用砖头砸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
    B项,甲将乙打晕是在乙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制止其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第12题:

    判断题
    赵某接受甲鞋店的委托,代理甲鞋店到外地购买一批皮鞋。期间赵某与乙鞋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皮鞋给甲鞋店,赵某的行为是代理权的滥用,对此行为给甲鞋店造成的损失,赵某与乙鞋厂负连带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代理权的滥用。本题中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这是“滥用代理权”,选项A表述正确。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13题:

    甲某带领邻居家6岁小孩丁去游乐园玩,然后对乙谎称绑架了丁,让乙打电话给丁的父亲索要30万元,乙按照甲的吩咐给其父打电话,则:( )

    A.甲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B.乙构成绑架罪

    C.甲某等人构成绑架罪

    D.乙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D
    【解析】实行犯的行为不具有绑架性质,故其帮助犯不能单独具有绑架性质。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仍对教唆犯按照教唆的内容定罪处罚。

  • 第14题:

    六、(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与赵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赵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赵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赵某书面表示同意。2009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50万元。另查明,赵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赵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赵某占用,赵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赵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放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履行什么手续?(2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其性质是什么?(2分)甲应承担什么责任?(2分)

    2.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的抵押担保,该行为是否有效?(2分)为什么?(3分)

    3.赵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其行为性质如何?(3分)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2分)

    4.赵某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此观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2分)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2分)

    5.乙公司、甲公司和赵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2分)


    正确答案:
    六、【答案要点】
    1.甲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
    低估作价。
    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其性质属于未按期出资。甲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应当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赵菜承担违约责任。
    2.有效,因该土地使用权尚在甲公司名下。
    3.属于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从已知的条件看,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没有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可以延期
    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
    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
    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但并没有说是补充侦查的建议还是延期审理的建
    议,所以,应按照正常的理解,是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是,1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不应再继续审理,所以程序有错误。
    4.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而不应继续裁判,理由见第3题要点分析。

  • 第15题:

    【案例一】

    某机关职员甲某和乙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赵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甲某的一点小过错,赵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赵某曾追求过甲某之妻乙某而没有结果,甲某认为这是赵某借机报复。

    从此,甲某对赵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甲某越是消极怠工,赵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甲某愈发认为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赵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甲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赵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乙某商量,捏造赵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赵某把甲某之妻乙某骗至宿舍中实施强奸。周密计划后,夫妻二人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赵某。

    【案例思考】

    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15分)


    正确答案:
    二人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16题: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2,5万元,赵甲7,5万元
    D.安某4,5万元,赵甲5,5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死亡时间的推定以及代位继承、继承权丧失等问题。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也就是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也就是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17题: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4. 5万元,赵曱5. 5万元 D.安某2. 5万元,赵曱7. 5万元


    答案:C
    解析:
    考点:继承
    讲解: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 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 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 5万元。安某应得4. 5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

  • 第18题:

    共用题干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开业后,赵某委托该公司出租乙房产,随后钱某来到该公司要求承租乙房产。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赵某是乙房产的所有人
    B:赵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客源
    C:钱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客源
    D:赵某不能再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出租乙房产

    答案:A,C
    解析:

  • 第19题: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 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擁处 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 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 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A
    解析:
    。选项A属于犯罪未遂。S为胡某已经识破了 甲的骗局,甲当然是诈骗未遂。胡某后来自愿给甲钱时,
    甲的诈骗行为已经结束。本题的考点其实还是当一个犯 罪已经停止在某一个形态后,还能不能转化成其他形态, 例如未遂转化为既遂,既遂转化为中止等?当然不能转 化。本题中,甲的犯罪行为结束在未遂状态,不能因为其 最终得到了钱而转化为既遂。选项B属于犯罪中止,属于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并没有既遂,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其基于 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 遂。选项C构成犯罪既遂。选项D构成犯罪中止。判断 犯罪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有一个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能 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 未遂。”

  • 第20题: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意欲杀乙,于是向乙连开数枪,这时甲后悔了,于是停止了射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B

    张某为了盗窃,去某仓库“踩点”,查看情况完毕后从仓库出来被公安部门抓获,该行为是盗窃未遂

    C

    妻子甲欲杀害自己的丈夫乙,结果误把白砂糖当作毒药放人丈夫乙的食物中,乙吃后没事。妻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

    赵某欲抢劫钱某,将钱某绑在路边的树上,结果赵某的同伴打电话来告知说钱某的身上并没有现金,现金在钱某叔叔身上,于是赵某放弃抢劫。其实,钱某身上带有大量现金,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甲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按犯罪中止处理。
    B项,“踩点”属于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张某“踩点”后被抓,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盗窃未遂
    C项,妻子甲因为手段错误,而未毒死自己的丈夫乙,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妻子甲属于犯罪未遂
    D项,赵某的行为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因其听信同伙的话而不得不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A

    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

    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

    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

    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赵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赵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赵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赵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赵某,赵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赵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

    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

    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

    赵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区别。A选项中,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已经将乙打晕,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赵某用砖头砸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而B选项中甲将乙打晕是在乙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制止其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