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题目
简述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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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参考答案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井科原则为补
      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
      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 第2题:

    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案:
    解析: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 第3题:

    什么是数罪并罚?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8分)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界限内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与方法,酌情决定执行刑期的一种刑法制度。 如何规定: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用“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并罚。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用“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并罚。

  • 第4题:

    试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正确答案: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用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原判刑罚和新判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以内。
    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用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原判刑罚和新判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以内。

  • 第5题:

    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  )。
    A.并科原则
    B.吸收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折中原则


    答案:D
    解析:
    【精解】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四种:(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2)吸收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作为执行的刑罚。(3)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4)折中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罚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上述几种原则,以分别适用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原则。关于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可见,上述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补充的并罚方法。另外,第69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该款规定的是并科原则。因此,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折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