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自离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同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

题目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自离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同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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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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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重大案犯乙趁机逃脱。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乙成立事中共犯
    D.应按照甲、乙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答案:B,D
    解析:
    甲为过失犯罪,乙为故意犯罪,客观上虽有一定联系,但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 第2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答案:B
    解析:
    解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4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 第5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脱逃罪,选项D是错误的;同时很明显,乙的主观罪过是故意。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甲擅离职守,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其主观上并没有私放乙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为甲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甲乙不属于共同犯罪,选项B是错误的。综上,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