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肖某作为其辩护人。后案件起诉至法院,被害人佟某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肖某自动成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B.王某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C.肖某可以同时作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但需要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D.肖某不得同时作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

题目

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肖某作为其辩护人。后案件起诉至法院,被害人佟某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肖某自动成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

B.王某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C.肖某可以同时作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但需要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D.肖某不得同时作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


相似考题
更多“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肖某作为其辩护人。后案件起诉至法院,被害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14周岁)委托了一名律师刘某作为辩护人,被害人李某(18周岁)委托他的一个朋友钱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判阶段,如果发现某法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主体不包括()。

    A.王某
    B.刘某
    C.李某的父亲
    D.钱某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本题中王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而李某已满18周岁,所以其父亲不是法定代理人,无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刘某是辩护人,钱某是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故本题应选C。

  • 第2题:

    某案,被告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他父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但是法院觉得该律师水平太差,又从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那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A:正确,法院的做法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B:正确,法院的做法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C:错误,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法院就不应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D:错误,法院应该先让蔡律师同被告人解除委托合同,然后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注意指定辩护的情形一定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

  • 第3题:

    3、关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形,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B.钱某盗窃案,其他同案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C.张某抢劫案,张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陈某诈骗案,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D

  • 第4题:

    有关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孙某涉嫌盗窃被起诉,委托两名辩护律师M和N为其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孙某拒绝M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由于仍有一名辩护人。故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B.王某、肖某、陈某三人涉嫌抢劫被起诉至法院,三人均分别委托了一名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肖某拒绝其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因此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再行审理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拒绝其委托的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并另行委托了一名律师参与案件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D.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程某再次申请拒绝其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一定理由的,合议庭仍然应当准许其申请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所以B选项错误。第3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第4款规定,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

  • 第5题: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
    A.王某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 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茨;(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 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 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 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