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胡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偶遇上夜班回家的女青年张某,顿生歹意,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张某,并将其强奸。事后张某万分悲愤,见胡某转身要走,顺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向胡某后脑砸去,致胡某当场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故意犯罪

题目

一天晚上,胡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偶遇上夜班回家的女青年张某,顿生歹意,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张某,并将其强奸。事后张某万分悲愤,见胡某转身要走,顺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向胡某后脑砸去,致胡某当场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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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77 题 周某一天晚上在街上闲逛,经过一个僻静的路口时见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独自行走,周某顿生歹意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为周某夺包时用力过猛,老人被顺带着拉倒在地,老人多处骨折,摔成重伤。对于周某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抢夺罪

    B.抢夺罪,但从重处罚

    C.抢劫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C
    由于周某对老人的重伤后果不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 第2题:

    青年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答案:D
    解析:
    【考点】犯罪的构成要件。详解: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又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必须要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本题选项A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B项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C项是犯罪主体要件,而D项犯罪时间、地点并不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对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没有意义。因此,应当选D项。

  • 第3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 第4题:

    王某于某日晚上,在一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提包,内有3000元人民币。在已查明的本案下列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

    A.王某今年23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B.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C.王某特意选择了夜晚和僻静胡同这样的时间和地点作案

    D.王某已经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抢夺的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C
    C【解析】所有的犯罪构成都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三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件。很显然,C项对犯罪构成是没意义的。

  • 第5题:

    下列情形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胡某听人报信称李某扬言要烧掉他家,于是埋伏在李某回家路上,当李某走近时,用棍棒将其手打折
    B.某市散打队员王某挎着包走在路上,李某抢过王某的包正欲转身逃跑,被王某踢翻在地。李某把包交给王某并求饶,王某再次踢李某两脚,将其左小腿踢折
    C.刘某看王某不顺眼,遂对其恶语相向。王某被激怒,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捅成轻伤
    D.吴某下夜班回家路上,一男子欲对其实施强奸,吴某奋起反抗,扭打过程中吴某一脚揣在该男子的小腹。由于吴某穿高跟鞋,导致男子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死

    答案:D
    解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仅仅是犯意表示,没有犯罪的预备行为也没有实行行为。故胡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假想防卫,故A项不符合题意。李某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王某的能力,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故B项不符合题意。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C项不符合题意。吴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