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购得一块土地,并获得市城建局的许可建一栋10层的楼房。樊某认为薛某建楼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欲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樊某与市城建局之间没有行政法律关系,无原告资格B.樊某应当首先向城建局提起复议C.樊某具有原告资格D.只有当薛某开始建房影响樊某采光后,樊某才有原告资格

题目

薛某购得一块土地,并获得市城建局的许可建一栋10层的楼房。樊某认为薛某建楼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欲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樊某与市城建局之间没有行政法律关系,无原告资格

B.樊某应当首先向城建局提起复议

C.樊某具有原告资格

D.只有当薛某开始建房影响樊某采光后,樊某才有原告资格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答案及解析] ABD。首先该案件不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只要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他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而不论该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害。因为市城建局的批准行为已经对居民的利益产生影响,无须等到具体实施,就可提起诉讼。因此,樊某具有原告资格,A、B、D项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更多“薛某购得一块土地,并获得市城建局的许可建一栋10层的楼房。樊某认为薛某建楼后将影响其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要求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 D。[解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第2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正确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对被监禁的人薛某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所以本案应由张某的户口所在地丁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为D项。

  • 第3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题中,张某的户口所在地在丁市,由丁市法院管辖。

  • 第4题:

    宫某为某省司法局副局长,其表姐薛某为某报社记者,张某为薛某的同事。张某的儿子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得知薛某与宫某的关系后,便交给薛某3万元请其向宫某“疏通”此事。薛某向宫某说明情况,并将2万元交给宫某妻子,但宫某拒绝为其说情。薛某遂以“司法局副局长表姐”的身份直接找到审理此案的法院审判长潘某,潘某迫于压力枉法裁判,将张某儿子无罪释放。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宫某与薛某均构成受贿罪

    B.宫某不构成犯罪,薛某构成受贿罪

    C.薛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D.宫某及其妻子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B
    B [解析] 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受贿论处。薛某利用宫某的特殊身份,通过潘某达到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故薛某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受贿罪。所以尽管宫某的妻子收受了薛某交其的2万元,宫某仍不构成受贿罪。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5题:

    薛某到甲市乙区的某饭店吃饭,酒后闹事,砸坏店内物品。店主张某要求薛某赔偿损失1000元,薛某不仅加以拒绝,而且还打伤了服务员吴某。辖区派出所民警钱某等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了打砸行为,并将薛某带至派出所酒醒。第二天,公安机关决定对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薛某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其主要理由是,办案民警钱某是张某的姐夫,处罚不公。 

    下列属于公安机关依法应对薛某从重处罚的情形是
      A.薛某实施侵害行为时已处于醉酒状态
      B.薛某的行为未取得张某和吴某的谅解
      C.薛某曾在2个月前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D.薛某是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公务员


    答案:C
    解析:
    C.薛某曾在2个月前受过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