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和其同学陈某(女)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一二人害怕,号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谁完了事谁先回家。”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A.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C.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D.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题目

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和其同学陈某(女)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一二人害怕,号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谁完了事谁先回家。”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

A.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B.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C.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D.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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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某与刘某因宅基地界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接到报警到此的民警杨某将二人带到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陈某因态度不好,被杨某殴打致死。陈某的父母双在,妻子因病逝世,生有一儿一女。陈某有一个姐姐和弟弟。陈某的弟弟及其妻子因车祸双亡,但遗有一女(10岁),一直由陈某抚养。本案中无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是()。

    A.陈某的姐姐

    B.陈某的侄女

    C.陈某的父母

    D.陈某的子女


    参考答案:A

  • 第2题:

    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头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王某构成强奸罪
    B:王某不构成犯罪
    C: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D: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答案:C
    解析:
    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赵女是正常妇女,且并不认识刑警队长,王某冒充刑警身份就能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其中也许有赵女某种不当企图。比如说为获得公安机关的袒护,进行色权交易,从而达到违法经营之目的等。当其得知王某冒充警察,意识到某种不当利益不能实现,便告发了王某。若以王某冒充警察骗奸赵女,是违背赵女意志,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如前所述,因王某与赵女发生性行为时已取得赵女同意,就不会认为王某违背了赵女意志,王某的行为也就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第3题:

    1、2007年5月,程某窜至某镇西关地下道上方铁路旁,冒充“警察”查验杨某(女,13周岁)和其同学陈某(女,17周岁)的身份证。因二人没带,便以去“警区”了解情况为由,将杨某和陈某带至一处房内,对二人说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回家。二人害怕,嚎啕大哭,程某遂说:“看你们怪可怜的,没有身份证要回家也可以,不过要和我睡觉,谁完了事谁先回家。”二女生没有办法,便答应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本案中,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且应从重处罚

    B.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C.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D.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A

  • 第4题:

    陈某与前妻夏某离婚后,又在1992年与蔡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刚。1998年陈某从北京到深圳工作。2009年1月,陈某因车祸身亡,死前没有订立遗嘱。经查,陈某从2001年起在深圳与杨某(女)同居,生育一子小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A:夏某
    B:蔡某
    C:小刚
    D:杨某
    E:小强

    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法定继承的原则。按顺序继承原则中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从这一顺序可以判断BCE都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

  • 第5题: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通过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谢某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 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与杨某合谋后,由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对杨甲进行“罚款”,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是主犯,而杨某是从犯。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所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和杨某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将两罪分别量刑然后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