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某省A地的甲某与乙某于2000年3月注册结婚,2001年4月二人外出打工到达B地,2002年1月甲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甲某在服刑期间,乙某于2002年2月迁到C地居住。2004年10月,乙某起诉甲某要求离婚,请问下列哪一个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A.A地法院B.B地法院C.C地法院D.甲某服刑地人民法院

题目

户籍在某省A地的甲某与乙某于2000年3月注册结婚,2001年4月二人外出打工到达B地,2002年1月甲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甲某在服刑期间,乙某于2002年2月迁到C地居住。2004年10月,乙某起诉甲某要求离婚,请问下列哪一个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A地法院

B.B地法院

C.C地法院

D.甲某服刑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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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古某与杨某是中国公民,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后二人在乙国缔结婚姻,回中国后二人感情不和,遂到中国某法院诉讼离婚,则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因为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B.甲国法,因为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

    C.乙国法,因为二人婚姻缔结地为乙国

    D.中国法律,因为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正确答案:D
    考点: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讲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D正确。
    离婚可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案是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所以适用本法第27条规定。

  • 第2题: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刘某在打工期间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

    A.郑某
    B.王某
    C.郑某的父母
    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3题:

    下列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有

    A.住所地在上海的退休老人赵某,将自己的儿子赵小毛和女儿赵小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依法支付赡养费,赵小毛和赵小草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
    B.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一直在杭州打工,刘某则留在南京经营一家食品店。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的生活,黄某在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C.住所地为南京的黄某和刘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各自前往广州和厦门打工且长期未归,2015年4月,刘某以夫妻感情淡漠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D.宋某将正被监禁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2000元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法》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同一辖区,因此不符合该条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中提起离婚诉讼的是离开住所的一方,因此仍旧为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解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I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情形中,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依据嘿民事诉讼法每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当选。

  • 第4题:

    李某,男,25岁,甲市乙乡人,在丙市某企业打工时与丁市陈某结婚,两人此前均未生育,婚后不久陈某怀孕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李某夫妇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A:双方的户口簿
    B:双方的身份证
    C:结婚证
    D:陈某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E: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李某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答案:B,C,D,E
    解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登记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第5题: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A.郑某 B.王某
    C.郑某的父母 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