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有甲、乙、丙、丁四人,均申报买入X股票,申报价格和时间如下:甲的买入价10.75元,时间为13:40;乙的买入价10.40元,时间为13:25;丙的买入价10.70元,时间为13:25;丁的买入价10.75元,时间为l3:38。那么他们交易的优先顺序应为( )。

    A.丁、甲、丙、乙

    B.丙、乙、丁、甲

    C.丁、丙、乙、甲

    D.丙、丁、乙、甲


    正确答案:A
    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 第2题:

    下图为“某国甲、乙、丙、丁四个时期人口增长模式示意图”。

    该国人口增长模式的演变顺序为(  )。

    A.甲→乙→丁→丙
    B.甲→乙→丙→丁
    C.乙→甲→丁→丙
    D.丁→甲→乙→丙

    答案:D
    解析:
    人口增长模式。 人口自然增长过程中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判断该国人口增长模式的演变顺序。

  • 第3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答案:B
    解析: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 第4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5题:

    有甲、乙、丙、丁四人,均申报买入×股票,申报价格和时间如下:甲的买入价10.75元,时间为13:40;乙的买人价10.40元,时间为13:25;丙的买入价10.70元,时间为13:25;丁的买人价10.75元,时间为13:38。那么他们交易的优先顺序应为( )。

    A.丁>甲>丙>乙
    B.丙>乙>丁>甲
    C.丁>丙>乙>甲
    D.丙>丁>乙>甲

    答案:A
    解析:
    证券交易遵循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在买和卖的报价相同时,在时间序列上,按报价先后顺序依次成交。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于其他一切报价而成交。根据“价格优先”,优先顺序为:甲=丁>丙>乙;再根据“时间优先”,最终优先顺序为:丁>甲>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