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状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后来,原告希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营养费1000元,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A.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B.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被告提出答辩状前提出D.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

题目

在起诉状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后来,原告希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营养费1000元,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

A.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B.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C.被告提出答辩状前提出

D.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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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以下选项中属于反诉()。

    A. 原告起诉被告借钱不还,被告起诉原告非法搭建

    B.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请示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的

    C.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起诉供货商未能按时交货

    D. 原告起诉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请示法院让原告偿还欠款


    正确答案:B
    60_【答案】B。解析:AD都不是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C被告起诉的是第三方.排除三项,选择B。

  • 第2题: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
    B: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C: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D: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答案:D
    解析:
    《行诉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D当选。

  • 第3题:

    10、某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被告某公司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建设项目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原告未提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向其释明要求增加

    B.原告无权请求被告赔礼道歉

    C.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D.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告无权请求被告赔礼道歉

  • 第4题:

    共用题干


    对于下列原告人的起诉,法院应该作为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有哪些?
    A:原告只有5岁,但是其祖父作为监护人一同来起诉的
    B:原告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仅声明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切损失的
    C:原告和被告一同来到法院,被告声称两人的纠纷已经约定了仲裁,但是又拿不出任何证据的
    D:原告来到法院为其居民楼旁边修建的管道问题状告某管理局的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 第5题: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法庭作出裁判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成变更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都应予准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