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

题目

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考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解析]本题中,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该县攻府的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县政府在该文件中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属于对生猪屠宰设定行政许可。县政府规定“不按期办理生猪屠宰证的,予以警告或罚款”,属于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根据这两个法条,我们可以认定县政府的.1述行为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1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见,生猪管理办公室对张某罚款200元是依据县政府的文件作出的。张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提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县政府文件的审查申请。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由此可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只有在无权处理的情况下才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而非不论有权无权,全部转送。因此,A项错误,应选。
县政府的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1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可见《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于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违法
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55条中也没有规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1、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可见.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依据有两种:一是优先依据: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即当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已经作出了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该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二是直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即当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没有作出规定时,应当直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本题中,《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都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作出相关规定,属于第二种情况。此时应当直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因此,B项错误,应选。
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自行设立的内部办事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可见。生猪管理办公室若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设立该生猪管理办公:室的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因此,C项错误.应选。
《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因此,D项正确,不应选。[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B选项,该选项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综合在一起进行考查,考生必须对三个法律文件都熟悉,才能选对该选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确分条例》是近两年出台的一部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在当今社会“行政问责”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的时候,考生尤其要注意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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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 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 201 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若对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不服,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因为甲厂是对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服提起诉讼,该指示是分管副县长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因此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甲厂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市中级法院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省高院为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可以作为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该电话指示属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行为。分管副县长作出的关于停止检疫的电话指示是带有强制性的产生了直接对外效力的行为,所以该指示并不是行政指导,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4.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属于可诉的行政命令。


    5.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该《通知》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6.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两个案件。因为这两个案件是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个事实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影响了同一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权益,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本案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考生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进行判断。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3题:

    2、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县政府的内设机构)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县政府的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B.张某可以直接针对县政府的文件申请行政复议

    C.张某申请复议应当以生猪管理办公室为被申请人

    D.张某申请复议应当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D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它没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本案的复议被申请人是县政府,复议机关是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该文件是县政府发布的,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该文件做出处理,因此,A项说法错误。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生猪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的内部工作部门,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此,不能成为复议被申请人,C项说法错误。生猪管理办公室的行为应该归于县政府,因此,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该以某县政府为被告,D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应当选择D项。

  • 第4题:

    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处理;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处分【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生猪管理办公室属于县政府的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之法律后果归属于该县政府,因此张某申请复议应该以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应该向该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县政府作出的文件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有权处理该规范性文件的复议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6条之规定,在30日内依法处理。因此,A、C选项符合题意。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只有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不能依此给予行政处分。故B项符合题意。根据《行诉解释》第2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行政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

  • 第5题:

    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甲市乙县政府发布《规定》,要求辖区内所有生猪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赵某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遂给予其罚款500元的处罚,赵某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赵某对罚款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时,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乙县政府发布的《规定》一并审查
    B.如果罚款决定系该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赵某应当以该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C.如果罚款决定系该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赵某应当以乙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D.赵某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赵某可以自行决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2)选项BC:行政机关(乙县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选项D: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4)选项E: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