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检察院对甲、乙提起公诉。庭审中,丙的父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的事实。请回答下列第91-93 题:在法庭中谁可以就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A.公诉人B.丙的父亲C.丙的父亲的诉讼代理人D.证人

题目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检察院对甲、乙提起公诉。庭审中,丙的父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的事实。请回答下列第91-93 题:

在法庭中谁可以就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

A.公诉人

B.丙的父亲

C.丙的父亲的诉讼代理人

D.证人


相似考题
更多“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检察院对甲、乙提起公诉。庭审中,丙的父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庭调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 第2题:

    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B,D
    解析:
    (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D项不正确。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法庭审理。乙14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此B项正确。

  • 第3题:

    16、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CD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责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 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