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题22分)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

题目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相似考题

4.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l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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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钱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钱某、孙某。后来赵某经钱某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赵某的妻子知情后与赵某发生冲突,失手杀死赵某而被判刑。赵某死后,其妻和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赵妻和他儿子的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

    C.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 选项中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告知了钱某、孙某,因此为有效行为,当选。B 选项中赵某给其情人份额的行为仅经过钱某的同意,但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无效的,不当选。第50 条第1 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赵某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且各合伙人同意,故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继承法》第7 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赵某之妻因过失而不是故意杀害赵某,并不丧失继承权,且各合伙人同意她的请求,故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

  • 第2题:

    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考点]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取得、质押担保、无因管理
    [答案及解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时,此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为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第一,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问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 第3题:

    赵某与钱某经日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孙某入伙有效,A正确而B、D错误;《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个别合伙人的经营行为对全体合伙人生效,不过,在合伙内部。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过错责任,这与合伙企业不同。C错误。

  • 第4题:

    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5题: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
    (1)50万元银行借款,是赵、孙二人转变性质之前发生的企业债务;(2)赵某目前为有限合伙人,但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3)孙某目前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亦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4)钱某始终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选项AD正确。

  • 第6题:

    案情: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出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形成质押的法律关系。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方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
    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这里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和为他人的利益的意思是可以并存的。本题中,钱某请人修缮房屋,既有为了防止自己房屋倒塌的意思,也有为防止赵某房屋倒塌的意思。因此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赵某和钱某间达成保管合同,基于此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赵某作为玉器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对钱某提起侵权之诉;孙某卖玉器得到的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赵某。
    (1)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2)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 第7题: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 第8题: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
    (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第9题:

    问答题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李某享有监督权

    C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周某享有异议权

    D

    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D://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某)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据此可知,钱某享有异议权,而周某不享有异议权。

  • 第11题:

    问答题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

    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钱某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 A.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从未欠赵某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钱某所言属实 B.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赵某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赵某欺诈钱某而订立买卖合同,赵某请求钱某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钱某则主张撤销合同 D.赵某因货物买卖享有对钱某的金钱债权200元,钱某因劳务而对赵某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赵某向钱某主张给付,钱某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


    正确答案:B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项属于否认权而B项属于抗辩权。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 第14题:

    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 第15题: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伙人的认定及合伙人的行为效力问题。合伙虽然要求有合伙协议,但对个人合伙而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其他条件能表明合伙人身份的,亦应认定该合伙关系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35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知,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当然,合伙人之一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行为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对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为内部关系。对外,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赵某、钱某之间存在合伙协议,房主孙某同意加入合伙,表明赵某、钱某、孙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赵某独自购进一批童装,虽然该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16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赵某、钱某、孙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赵某提议接收苏某为新合伙人,钱某、孙某同意,李某反对。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苏某入伙
    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苏某可以入伙
    C.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苏某可以入伙
    D.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苏某不得入伙

    答案:D
    解析: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第17题:


    (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


    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考点】


    盗窃罪;犯罪既遂


    【详解】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即赵某没有将钱取出,而且最后归还9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被害人的财物,就成立盗窃既遂(控制说)。本案中,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后,就已经实际控制了该9万元。至于赵某是否取出或使用该9万元,并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由于已经成立盗窃既遂,此性质就不可能因为赵某最后归还9万元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2.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考点】


    事前的故意


    【详解】


    事前的故意,也被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而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本案中,赵某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后,就误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出于抛尸的目的赵某而将钱某缚重扔入河中,但事实上是后一行为(将钱某缚重扔入河中)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该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中的“事前的故意”。


    对于“事前的故意”的处理意见,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意见:(1)未遂犯、过失犯并合罪说。此说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因此不是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其中,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对行为人数罪并罚。(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概括的故意说(单一行为说)。此说认为,两个行为应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常认为,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因此事前的故意其实是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本案中,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


    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考点】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


    【详解】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而绑架罪中也包括了行为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这两个罪的主观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绑架了他人。本案中,虽然赵某谎称钱某被绑架,孙某也是基于此而交给赵某20万元,但是由于客观上赵某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因此不构成绑架罪;同时,赵某谎称钱某被绑架是一种胁迫行为,孙某因此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交付了20万元,所以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即孙某是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因此赵某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诈骗罪。


    综上,赵某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性与胁迫性,孙某既产生恐惧心理又陷入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20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但由于赵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4.


    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考点】


    自首


    【详解】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赵某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但随后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的本次行为不构成自首。但赵某在被通缉的过程中,因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次尚未发生一审判决,因此应当视为自首。


    5.


    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3个月未还。


    【考点】


    挪用公款罪


    【详解】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是某国有企业出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时的主观目的在于救人,其事后归还的行为也证明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贪污行为相区别。由于孙某并未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且在3个月内已经将17万元归还给公司,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第18题: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赵莱、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19题: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 第20题:

    多选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据此,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
    C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执行合伙事务的钱某享有异议权。但周某不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因此周某没有异议权。

  • 第21题:

    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

    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正确答案: C
    解析: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 第22题:

    多选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