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题目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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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代位权的行使【详解】《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甲公司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其对乙享有合法的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债权,丙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A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所以,丙公司有权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B选项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实体法、程序法的要求,所以,丙公司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C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D选项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甲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暂无

  • 第4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考点】债的转移;代位权【详解】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4)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丁公司欲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前述要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须通知债务人,无须经过债务人乙的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丙戊之间私下的债务转移无效。所以,戊可以以债务转移无效抗辩代位权诉讼,B选项正确。乙公司虽然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所以,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才能成为代位权诉讼的有效抗辩理由。所以C选项错误。仲裁协议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只对涉及乙丙之间债权债务的纠纷才使用仲裁协议的约定,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5题:

    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不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清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无论是否到期,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为抵销。但是,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入主动向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管理人或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为了防止破产抵销权为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禁止条款,违法抵销的行为无效。从各国立法规定看,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禁止抵销。(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者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禁止抵销。(3)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取得破产债权或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禁止抵销。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抵销属于上述第4项中禁止抵销的情形。债权转手之后禁止抵销,是因为在债权转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乙公司即将破产,预计破产分配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说明破产债权一般只能获得原债权10%的清偿,但当它用于抵销债务时,却可以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差额。已知丙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当乙被宣告破产后,其按比例只能获得1万元的清偿。此时甲以4万元的价格收购丙对乙的10万元的债权,丙就可以多获得3万元的清偿,并且可以立即得到清偿。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债务,如果允许甲公司以其从丙受让的10万元债权与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务进行抵销,那么甲公司可以少支付6万元,对甲、丙双方都有利可图。但是,这差额的9万元本应当在甲还债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给全体破产债权人的,现在被甲、丙两人瓜分了,这显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禁止这种破产人的债务人低价收购破产债权用于抵销、非法牟利的现象。本案中,乙公司即将破产,虽然此时乙公司并没有被宣告破产,但是仅禁止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的不当抵销行为,尚不足以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当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出现破产原因、即将破产时,便可能出现受让破产人的债权以牟利的现象,这同样会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也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