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系一无业游民,经朋友介绍,与民航局的金某相识,通过金某,张三可以买到紧俏的飞机票,同时张三再以非常高的价格卖给乘客,获利过万。张三的行为:( )A.倒卖飞机票罪B.倒卖车票、船票罪C.不构成犯罪D.投机倒把罪

题目

张三系一无业游民,经朋友介绍,与民航局的金某相识,通过金某,张三可以买到紧俏的飞机票,同时张三再以非常高的价格卖给乘客,获利过万。张三的行为:( )

A.倒卖飞机票罪

B.倒卖车票、船票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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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答案:D
    解析:
    《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

  • 第2题:

    小偷张三窃取王某的木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修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确认张三对添附物的所有权
    B.张三应将木材返还王某
    C.张三应向王某赔偿损失
    D.因张三为恶意,故不能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详解]此题考查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此题中,张三窃取王某的木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修缮,为民法上的添附。要使添附后的财产恢复原状,一般事实上已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此,不采取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张三无需将木材返还王某。对于添附物的归属,如无约定,归原财产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但原财产价值较小的一方应取得与原财产价值相当的补偿。此题中,张三的房屋的价值明显超过木材的价值,因此,添附物归张三所有,不因张三为恶意而不同。当然,张三应当向王某赔偿损失。

  • 第3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约定李四先付订金,张三将于1日把货交给李四,李四于2日把货款打入张三账户,直至1日,张三都未收到订金,则张三可以要求李四:

    A.继续履行

    B.支付违约金

    C.采取补救措施

    D.赔偿损失


    附期限合同

  • 第4题:

    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答案:B
    解析:
    【考点】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是为保证保险人在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本题中,张三虽然免除了李四修理费1000元,但李四要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因此并非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选项A、C错误。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仍可向李四求偿。故选项B正确。【陷阱】在保险人尚未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导致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势必会严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5题:


    张三到姐姐家玩,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9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张三的姐姐告诉张三,赵某不会游泳,叮嘱张三要照看好赵某。张三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小时,而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张三开始不允许,经赵某再三要求后表示同意。赵某带一个救生圈下水,张三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张三一看,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后张三被抓获。张三归案后,又主动交代,2008年6月的某一天,当他翻晒自家草垛时,曾一铁叉戳在躲在麦草堆里睡觉的一流浪汉的胸部,当他发现流浪汉呻吟呼救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他为了逃避责任,从流浪汉身上拔下铁叉便走,后流浪汉被过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由于医护人员过失,未予以及时抢救,而失血过多身亡。在逃逸过程中,张三发现自家院墙边上有人影闪动,疑是邻居丁发现了自己的行为,于是举起铁叉就朝那边刺去。后来张三才发现原来自己刺中的是一条狗。


    问题:


    1.对赵某的死亡,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2.对赵某死亡的结果,张三在主观方面具有何种罪过形式?


    3.如果当天张三除了带赵某外,还带了自己的孩子张小某,赵某和张小某同时溺水,张三发现后下水救人,但由于水库太大,张三救上离岸近的张小某后,而由于赵某离岸较远,当张三再行施救时赵某已经沉入水底。请问张三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4.张三一叉刺中流浪汉的胸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三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5.对流浪汉死亡结果,张三主观上持何种心理态度?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对于刺中狗的行为,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如果张三在逃逸过程中看到人影闪动,疑是曾与自己结仇的吴某,想到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把吴某也杀了,就举起叉朝那边刺去,但是事后才发现,当天被刺死的并不是吴某,而是邻村与张三无冤无仇的何某,那么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8.如果张三曾经在郊外看见类似狗的东西,想杀来吃,没有做仔细的辨认,就一刀刺下去,那时才发现刺中的是人,并且由于刺中要害,导致受害者当场死亡。张三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对赵某的死亡,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论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先行行为导致张三有照顾被害人的义务,而张三没有履行。


    2.对赵某死亡的结果,张三主观上持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态度。


    3.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对于张三而言,由于其带孩子们去水库的先行行为,他具有保证他们生命安全的义务,此时救赵某与救张小某构成了义务冲突,张三合理地选择了救离岸近的张小某,对于赵某死亡的结果就不需要再承担刑事责任。


    4.张三无意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张三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符合“条件说”,且没有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5.对流浪汉的死亡,张三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对该结果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6.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三刺中狗的时候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但是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非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是对象不能的未遂。


    7.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该行为中张三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属于认识对象的错误,但是由于是同类对象的错误,事实上仍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8.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在该行为中张三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属于非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其行为事实上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且在作出行为的当时没有经过仔细的辨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同于意外事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