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宋某的办学权,宋某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在宋某学校学习的30名学生因此中断了学习,他们需要另外找学校学习,另外租借住房或者乘车回家,经济上损失较大。请问这30个学生能否也对取消办学权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A.不能,因为行政决定并非针对学生作出的B.不能,因为行政决定并未直接规定学生的权利义务C.能,因为取消办学权的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能,因为该行政决定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题目

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宋某的办学权,宋某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在宋某学校学习的30名学生因此中断了学习,他们需要另外找学校学习,另外租借住房或者乘车回家,经济上损失较大。请问这30个学生能否也对取消办学权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A.不能,因为行政决定并非针对学生作出的

B.不能,因为行政决定并未直接规定学生的权利义务

C.能,因为取消办学权的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能,因为该行政决定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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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日, 宋某驾车出游, 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 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 5 米 左右之距 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 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 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为此,宋某特向 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 何回答?( )

    A. 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 过错

    B. 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损坏

    C. 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D. 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 某的车


    正确答案:A

  • 第2题:

    某商场中有一家名为“X手机授权代理商”的店面,宋某在此处以288元的价格更换了其X手机的电池。其后,宋某在X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店面并非是授权代理商,而更换电池的官方价格仅268元。宋某欲取回20元差价,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宋某可以向X公司请求返还
    B.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宋某不能向X公司请求返还
    C.如果X公司明知该店面在从事该行为却未加制止,宋某既然可向X公司和又可向店面请求返还
    D.该店面可以不经X公司同意将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该店面不具有代理权,虽然该店面以冠以授权代理商的名号,但X公司并未对该店面有过授权,且其官网上明示代理商并不包括该店面。因而,该店面以“X手机授权代理商”冠名并不构成外表授权,宋某也不存在善意,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选项A错误,B正确。《民法总则》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该条的前提是代理人有代理权,本题不满足,选项C,错误。该店面无代理权,所以不存在转委托的情形,即便该店面有代理权,也要经过被代理人X公司同意,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项为B。

  • 第3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故A选项错误。其实这里的“扣留”一词是不确定的法律表述,《海关法》第6条规定了经关长批准可以对走私嫌疑人“扣留”24~48小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本题语境下的扣留即为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约束至酒醒。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宋某的亲戚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选项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项是原告所在地,C项是被告所在地,两者都有管辖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 第4题:

    宋某,8岁,经医疗机构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的事实告知

    A、宋某的父母
    B、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C、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D、宋某所在的学校
    E、宋某

    答案:A
    解析: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文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故本题选A。

  • 第5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布终止审理
    B:夏某若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夏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宋某、杨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C
    解析:
    【考点】被告人在审理结束前死亡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B、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