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静亲眼目睹了两名歹徒抢劫一辆出租车过程。歹徒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找到何静询问,何静有权怎么做?( )。A.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提供证言B.拒绝提供证言C.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的安全D.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题目

何静亲眼目睹了两名歹徒抢劫一辆出租车过程。歹徒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找到何静询问,何静有权怎么做?( )。

A.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提供证言

B.拒绝提供证言

C.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的安全

D.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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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答案:D
    解析:
    (1)选项A:法律未规定因“工商变更登记错误”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陈绅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选项B:本案财产份额转让是否有效,是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错误的前提条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是行政诉讼;(3)选项C: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4)选项D: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选项E:行政诉讼中并不存在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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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3)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  )。

    A.效力待定的协议
    B.有效协议
    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
    D.显失公平的协议
    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

    答案:B
    解析:
    “出资转让协议”系陈绅基与王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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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任何静定结构的支座反力、内力的影响线,均由一段或数段直线组成。


    正确

  • 第4题: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2)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
    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
    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
    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D:陈绅基原持有出资额共计5万元,先将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后情且不谈),后又收取王建“投资款”1.6万元,且事后补签的出资转让协议转让额正好为5万元,可见陈绅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已经转让,不具有合伙人资格。(2)选项C:“出资转让协议”属于书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选项E:陈绅基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非“确认合伙人资格”)为由起诉,适用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应向被告王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点】 其他章节

  • 第5题:

    高龄孕妇产后应该如何静养?
    不仅是刚生产完头几天要静养,在整个产褥期(产后42天)都要在安静、空气流通的环境中静养,不宜过早负重及操持家务。
    高龄产妇中有60%都是剖腹产,手术后的第一天一定要卧床休息。在手术6小时后,应该多翻身,这样可以促进淤血的下排,同时减少感染,防止发生盆腔静脉血栓炎和下肢静脉血栓炎。产妇刚分娩之后,体内的凝血因子一般会增加,以促进子宫收缩和恢复,也能起到止血的作用。但如果总是躺着不动,容易引起血流缓慢,会导致血栓形成,从而造成下肢坏死和盆腔供血障碍。
    在手术24小时后,产妇可下床活动,在48小时后,孕妇还可以走得更多一些。这样可促进肠蠕动,减少肠粘连、便秘及尿潴留的发生。慢走的时间,要根据产妇的身体状况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