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有误的是:(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将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C.即

题目

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有误的是:( )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

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将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

C.即使甲、乙代为履行,也不包括利息

D.财务公司只有在诉请强制执行袁某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甲乙代为清偿,而甲乙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但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考题

2.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设该笔借款的资金是由乙从银行中套取而来并高利转贷给甲,且甲对此知情。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仅列丙为被告。若丙为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丙为连带保证人呢?? 4.甲到期无力还款,若乙在一审中请求甲偿还本金,在二审中新增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乙不同意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若乙同意,法院应如何处理?? 5.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6.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7.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 8.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9.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乙,且取得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已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10.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11.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2.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考点」保证的种类;保证的效力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A项正确。由于本题中合同明确约定"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甲、乙才代为履行,这表明甲、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规定,财务公司不能单独将甲或乙作为被告,而是必须加上债务人一并起诉。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合同中约定甲、乙的责任是代为“还款”,故甲、乙不必承担袁某的违约责任;又因为利息是借款的孳息,是主债权的一部分,故甲、乙的保证责任应包括利息。至于甲、乙单独协商“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合利息,”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二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甲、乙各自承担的份额,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各自承担50%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综上,本题C项不正确。依据《担保法》第21条,D项正确。

更多“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7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 万元借款合同。10 月 1 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 3000万元。12 月 31 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4000 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到期,本息共计 6500 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答案:
    解析:
    2018 年 12 月 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抵押权人丙公司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 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期日计算从次日起算,故行使抵押权的期间起点为 2018 年 12 月 2 日,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期间终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 第2题:

    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期限为 1 个月,月利率为 5%。借款期 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本息合计 105 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 误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C.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2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3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A,B,D
    解析:
    A 选项表述错误,民间借贷合同无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B 选项表述错 误,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C 选项表述正确,D 选 项表述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前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年利率超过 36%部分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甲公 司可以请求乙公司返还年利率超过 36%部分利息 2 万元。

  • 第3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和丁企业在甲企业与乙银行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丙企业与丁企业事后约定,甲企业不能清偿借款时,丙企业和丁企业平均承担保证责任。甲企业的借款到期但无力清偿,乙银行遂向丙企业主张保证责任,要求其偿还100万元的债务,根据以上表述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丙企业与丁企业提供的是连带共同保证
    B.丙企业应当向乙银行清偿100万元的债务
    C.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00万元
    D.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企业追偿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丙企业与丁企业之间的约定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乙银行没有约束力,二者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选项A正确;(2)选项B: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乙银行有权要求丙企业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丙企业应当履行,选项B正确;(3)选项CD: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按照约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丙企业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企业追偿,也有权向丁企业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无权向丁企业追偿全部的保证份额,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第4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问题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5题: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B.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C.丙公司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先执行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其承担补充责任
    D.为了使甲公司快速还钱,乙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选项C: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责任。(3)选项D:债权人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