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往来,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由乙公司所在地的甲公司的子公司丙付款,后来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了丁,后来又经过戊、己、庚连续背书转让,最后庚向丙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遂行使追索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庚可以对甲、乙、戊、己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B.庚可以只对己行使追索权C.庚可以对甲、己行使追索权D.庚对己行使追索权后,不能再对戊、乙行使追索权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往来,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由乙公司所在地的甲公司的子公司丙付款,后来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了丁,后来又经过戊、己、庚连续背书转让,最后庚向丙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遂行使追索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庚可以对甲、乙、戊、己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B.庚可以只对己行使追索权

C.庚可以对甲、己行使追索权

D.庚对己行使追索权后,不能再对戊、乙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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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署的不是本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无效
    B:乙公司的签章无效
    C:乙公司不对丙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应对乙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无效的情形。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仍然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乙公司的签章无效,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当然乙公司可能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乙公司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曱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 项不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乙公司与之订立合同,乙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甲公司,随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到期前,乙公司发现受骗,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甲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丙公司也不能享有
    C.汇票无效
    D.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D
    解析:
    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0%,乙公司属于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列各项中应当属于乙公司会计核算范围的有()。

    A.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B.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购入原材料
    C.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D.甲公司将资产租赁给乙公司

    答案:A,B,C,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