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A.出售啤酒的海润超市B.海润超市所属的某有限责任公司C.啤酒厂D.海润超市或者该超市所属的股份公司

题目

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

A.出售啤酒的海润超市

B.海润超市所属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C.啤酒厂

D.海润超市或者该超市所属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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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 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 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 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 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 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 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
    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 )
    a.出售啤酒的百中仓储
    b.百中仓储和百中集团
    c.百中仓储所属的百中集团
    d.百中仓储或百中集团


    答案:A
    解析:
    。根据 《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百中仓 储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 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 系的是百中仓储,且啤酒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变 质,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百中仓储为被告。

  • 第2题:

    甲国天天食品公司与中国美美超市签订供货协议,规定天天食品公司向中国美美超 市供应甲国特色食品,若出现纠纷双方约定适用甲国法律解决。美美超市在出售食品后接到 大量投诉,反映食用后食物中毒。美美超市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天天食品公司,则关于本案 法律适用说法正确的是?( )
    A.应适用中国法,因为在中国法院诉讼
    B.应适用甲国法,因为事先约定适用甲国法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D.应适用甲国法,因为甲国天天公司是被告,用甲国法诉讼获胜后更容易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涉外食品安全法律适用
    讲解:《法律适用法解释》第10条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故选C。

  • 第3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答案:A
    解析:
    选项AB: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选项C:共同诉讼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选项D:代位权不属于债的担保,而是债的保全;选项E:抵销不需要通过诉讼裁判确定,当事人可以直接主张。

  • 第4题:

    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D.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答案:A
    解析:
    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故恒润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复星制衣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均有权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故 A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当不能证明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彼此独立的,该一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 B 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公司法》第 58 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中,张某已经投资设立了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但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企业类型,比如再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故C、D 选项错误。

  • 第5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选项C:共同诉讼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3)选项D:代位权不属于债的担保,而是债的保全;(4)选项E:抵销不需要通过诉讼裁判确定,当事人可以直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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