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王五想把自己在公司里的出资转让给公司外的好朋友马二,股东郑七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股东王一和周八表示坚决反对,但是又不购买;股东张二、李四都表示愿意购买。对公司股东王五的出资转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五假如转让自己的出资给张二,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B.假如股东张二、李四二人的出价不如公司外的马二价格高,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C.假如股东张二、李四二人都表示:愿意和马二一样高的价格购买,则二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D.假如股东张二、李四

题目

股东王五想把自己在公司里的出资转让给公司外的好朋友马二,股东郑七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股东王一和周八表示坚决反对,但是又不购买;股东张二、李四都表示愿意购买。对公司股东王五的出资转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五假如转让自己的出资给张二,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假如股东张二、李四二人的出价不如公司外的马二价格高,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C.假如股东张二、李四二人都表示:愿意和马二一样高的价格购买,则二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D.假如股东张二、李四二人都表示:愿意和马二一样高的价格购买,则二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竞价购买


相似考题
更多“股东王五想把自己在公司里的出资转让给公司外的好朋友马二,股东郑七称无所谓,但并不反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


    正确答案:ACD

  • 第2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表述的是()。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乙
    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全体股东的2/3以上同意

    答案:A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仅涉及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因此公司法在原则上并不对其加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答案:C
    解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正确答案:C

  • 第5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