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000余元。由于两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对吴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题目

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000余元。由于两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对吴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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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考点】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与解析】吴某和张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吴某和张某毒杀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吴某和张某虽然使用了投毒的方法残害耕牛,但他们是把毒药直接灌入牛嘴里将其毒死,每次投毒的目标是特定的,只能毒死特定农民的特定耕牛,不会对其他不特定的耕牛造成危害,所以他们的投放有毒物质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
(2)被告人毒杀耕牛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投放有毒物质罪,但由于他们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竟无一头耕牛能够幸免,给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他们这种毒杀耕牛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又触犯了《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即破坏生产经营罪从重处罚。
(3)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拿到市场上销售,违反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他们这种行为是继毒杀耕牛之后又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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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时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同乡邻村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95-100题。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与通常的起诉一样,等额收取
    D.诉讼中张某提出的是反驳,而非反诉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反诉
    讲解:本案中,张某提出要求李某赔偿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这是一个旨在抵消、吞并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具有独立性,它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并非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因此属于反诉而非反驳,D项的说法错误。张某提出的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在主体上符合要求;本案中的反诉不涉及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管辖方面也符合条件。张某认为其照顾耕牛,支付了饲料费和看护费,其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请求产生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符合牵连关系的要求,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8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B。

  • 第2题:

    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如在诉讼过程中,该耕牛意外死亡,本案可以如何处理?( )
    A.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结案
    B.李某可以撤回本诉
    C.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李某提出的本诉终结
    D.若李某撤回本诉,张某提出的反诉将随之消灭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
    讲解:调解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结案,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畀法院裁定。因此,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而本案中,耕牛的死亡并不属于上述四类情形,因此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李某提出的本诉终结。C项错误。反诉请求本身具有独立性,即使本诉因撤诉而消灭,反诉也可以独立存在。D项错误。

  • 第3题:

    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若李某向本县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本应当由被告张某所在地的邻县人民法院管辖
    B.在此种情形下,张某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C.若张某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李某所在地的本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若张某在应诉答辩后才知晓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在法院判决作出前仍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管辖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不属于特殊管辖的范围,因此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张某所在地的邻县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张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因此,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若张某不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李某所在地的本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B、C。

  • 第4题:

    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时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同乡邻村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请回答下列95-100题。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
    A.李某的耕牛
    B.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的耕牛饲料费和看护费
    C.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D.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讼标的
    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答案选C。

  • 第5题:

    李某家的耕牛走失,李某历经数周,后终于在邻居的指引下在一山之隔的邻县张某家找到了自家的耕牛,张某承认耕牛非自家所有,但要求李某偿还连日来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李某拒绝支付,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归还耕牛。在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照顾耕牛的饲料费和看护费共计5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从诉的种类角度看,本案的诉的种类是:( )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形成之诉 D.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竞合


    答案:B
    解析:
    考点:诉的种类
    讲解:诉的种类,通常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所谓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此种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本案中,本诉李某要求张某给付自家的耕牛,张某要求李某给付照顾耕牛的费用,均属于给付之诉,答案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