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于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此是可以放弃的B.原告在起诉时,有义务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C.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D.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题目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于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此是可以放弃的

B.原告在起诉时,有义务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C.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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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参见《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59条、第60条。
更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于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 ”相关问题
  • 第1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责任;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有例外;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原则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存在例外。

  • 第2题:

    下列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B.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D.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答案:A,B,C
    解析:
    。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A项过于绝对,没有排除起诉期限事项。(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注意该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诉行政行为。所以C项不符合该规定。(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所以在赔偿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项错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规定,只能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 第3题:

    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是()。

    A.原告
    B.被告
    C.谁主张谁举证
    D.原告与被告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本题选B。

  • 第4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进行质证。这意味着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 第5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